按债券性质可分为「债券的种类及其分类标准」
按债券属性分
按照债券本身的本质属性,债券又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见图1-10):
图1-10债券分类:按属性分
(1)普通债券。一般性的无抵押的纯信用债券。大部分债券都属于此类。
(2)永续债。永续债具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官方称谓是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期限一般为X N的模式 (也可以是X X N模式,具体看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其中X为第一次的利率周期,X年之后,利率重置,具体重置方式可以查阅募集发行条款。比如下面这个永续债(见图1-11)。
其中的利率条款如下
这是典型的5 N的永续债,第1个重定价周期按照发行利率定价, 在第2个重定价周期,如果发行人决定对该只债券进行续期,则需要在 原有的利率档上再加300个基点,作为惩罚性利率。
为什么说永续债具有很强的股权属性呢?主要是永续债一般都含有递延支付本息条款和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递延支付利息条款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 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 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也就是说,如果发行人遇到还款困难,可以选择对永续债进行续期,或是递延支付利息,减轻还款压力。在很多企业财报里,我们都可以看到永续债是被当作长期资本工具单独列示的,在计算负债率时不计入企业负债。
(3)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一般性的说法是次级债,对于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一般称为二级资本债,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二级资 本。次级债在企业的清偿顺序上低于普通债券和永续债。
(4) 资产支持证券(ABS)。ABS是债券的一个大类,目前在国内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末,ABS资产余额占所有债券余额的比例 达到2.49%。美国在ABS发展的高峰期,ABS资产占债券市场的30%左右,是非常重要的一大类债券资产。
(5) 可转债(CB) /可交换债(EB)。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与其他普通债券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股票。可转 债转股时,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股权的增股,其他股东股权摊薄;可交换债的发行人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股时,是存量股权 的转让,其他股东股权不变。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难以分类,就是含权债。从广义上说,永续债、可转债和可交换债、部分ABS都属于含权债,条款里面都包含针对发行人或投资人(或两者兼有)的期权条款。还有以下几类常见的含权债:
(1)浮息债。每个计息周期(如每年)利率不固定,与某个利率基准挂钩(如Shibor)。利率的确定按照“先定后付”的原则,在每个重 定价周期的期初,重新设定当期利率,在期末支付利息。
(2) “A B”型的具有双向选择权的债券,如图1-12所示的这只。
这种属于典型的“3 2”期限的含权债,具有发行人与投资者双向选择权。这种3 2型的债券,可以当作3年期债券,因为投资者在任何情 况下,都可以在第3年年末选择回售。
发行人调整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的第3年年末调整本期中期票据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为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前 3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发行人提升或降低的基点。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做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中 期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