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专项债「疫情防控」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交易商协会建立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并加快研究推出“(疫情防控债)”标识,对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用途的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为方便市场成员实际操作,协会特针对市场关心的主要问题整体汇总如下:
问
Q1:“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A: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或行业企业注册发行。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问
Q2:“绿色通道”具体运行机制是什么?
答
A: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问
Q3:“绿色通道”适用的“疫情较重地区”是指什么?
答
A:目前,暂将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认定为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优化疫情较重地区的范围。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均纳入“绿色通道”。
Q4:“绿色通道”适用的“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是指什么?
A:“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根据NAFMII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贸易”,“酒店、餐馆与休闲、旅游”,“交通运输”,“媒体与文化-文化创意”,“农、林、牧、渔-食品”等可参考认定为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影响并披露相关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均纳入“绿色通道”。
Q5:“绿色通道”适用的“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是指什么?
A: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在募集资金用途中披露疫情防控有关内容,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医疗设备、医疗用品、药品疫苗、消毒制剂生产销售或其他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
2)募集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重点医疗物资采购、生活必需品支持、采购医疗设备等。
3)如涉及其他相关防疫领域的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关性。
Q6:哪些项目可以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
A: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且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债务融资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若募集资金全额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则可添加“(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上述标识的产品载体既可以是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常规品种,也可以是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其中,如以资产支持票据为产品载体,除募集资金全额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外,还支持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防疫相关领域,或上述资产对应的债务人/融资人为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项目添加上述标识。
Q7:在什么环节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如何添加?
A:为便于工作开展,目前统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添加“(疫情防控债)”或“(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符合标识添加要求的,可在债券全称结尾增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向登记托管机构申请特殊债项简称。
例1
张三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发行的首期超短期融资券符合添加标识要求,则该债项全称为:张三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疫情防控债);简称为:20张三公司(疫情防控债)SCP001。
例2
张三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发行的首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全额用于疫情防控且符合添加标识要求,则该债项全称为:张三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疫情防控专项债);简称为:20张三公司(疫情防控专项债)SCP001。
目前暂不考虑在注册阶段添加标识,若完成注册后当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添加标识要求,但未在注册时匡算的,则可在发行阶段通过发行条款变更流程添加;若符合标识要求用途已于注册时匡算,则可直接在发行阶段添加标识。DFI企业,在注册/备案相关材料中未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也需要在发行前完成条款变更流程。
问
Q8: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务融资工具如何信息披露?
答
A: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资金使用主体和金额。同时还需披露募集资金或基础资产用于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用于疫情防控用途的募集资金不得变更用途,如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用途应确保继续用于疫情防控领域。
问
Q9:对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务融资工具,协会有何支持措施?
答
A:协会鼓励和支持有实际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在发行时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一是鼓励中介机构为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券提供专业服务,协会将定期通过业务通报、主承销商座谈会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在相关债券注册发行工作中的参与情况进行宣传并向监管机构汇报。二是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券,扩大相关债券投资人群体。三是鼓励参与各方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影响力。
问
Q10: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盖章用印流程,应如何处理?
答
A: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若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完成盖章用印,按如下程序办理:第一,注册和备案等文件可以先提交材料,企业盖章材料后补,主承销商应出具相关说明。第二,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先提交披露,并于推迟至截标日日中更正补全。若截标日与缴款日设置于同一日,应当不晚于截标前一个小时披露,并一对一告知已经提交申购订单的承销商或投资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已经启用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系统的各地区企业,疫情防控期均可提交(披露)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