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国际采购理论与实务自考」
考点1: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出口总额(货物或服务)与进口总额(货物或服务)之间的差额。
贸易差额有三种表现:
(1)贸易出超: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的差额,又称为贸易顺差。用“ ”表示。
(2)贸易入超:进口总额大于出口总额,又称为贸易逆差。用:“-”表示。
(3)贸易平衡: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等。
考点2: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或国际贸易结构可以反映出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的指标。
1.广义的对外贸易结构或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1)对外贸易结构:货物、服务(进、出口或进出口额)与一国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的比率。
(2)国际贸易结构:货物、服务(进、出口或进出口额)与整个世界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的比率。
2.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货物贸易或国际货物贸易结构。
(1)对外货物贸易结构:某种货物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与一国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的比率。
(2)国际货物贸易结构:某种货物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与整个世界贸易额(进、出口或进出口额)的比率。
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一国一定时期对外贸易额或值/该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100%
出口依存度=(一国一定时期出口额或值/该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100%进口依存度=(一国一定时期进口额或值/该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100%
考点3:固定的国际商品市场
(1)商品交易所
最早的商品交易所是建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粮食交易所。
在商品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往往具有同质性,即品质相同,如有色金属、谷物、原料、油料、橡胶等。
交易所运作一般采取会员制,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可以在场内交易。
(2)拍卖
以拍卖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大多数是品质不容易标准化、不易存储、生产厂家众多、产地分散或难于集中交易的商品。
(3)博览会、展览会
博览会是一种定期在同一地点、在规定的期限内举办的有众多国家、厂商参加产品展销的国际市场。
展览会一般是不定期举办的,它与博览会的区别是只展览不销售,通过产品展示,促成会后的交易。
考点4:对外贸易乘数
考点5: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的理论依据
(1)中心—外围论: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
(2)贸易条件恶化论
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具有长期恶化的趋势。
考点6:关税种类
1.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按照征税的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其中:
(1)进口附加税
主要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2)差价税
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被称为差价税。
(3)普惠税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考点7:关税征收
1.从量税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由于数量不变,关税的保护作用得到加强;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关税的保护作用就会减弱。
2.从价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它的保护程度不会因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进口商品普遍采用从价税。
考点8:非关税措施的主要种类
1.进口配额制
(1)绝对配额
①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②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进口的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2.“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考点9:商品倾销
1.偶然性倾销
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经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出售的“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打垮或摧毁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3.长期性倾销
企业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考点10:最惠国待遇条款
1.定义: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
2.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英国,亦称为欧式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美国,亦称为美式最惠国待遇。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大多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1)边境贸易。
(2)关税同盟或区域性贸易协定。
(3)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给予他国的优惠。
(4)国家按照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5)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
考点11:国民待遇条款
1.定义: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公民、船舶、企业的权利和优惠,不应低于本国公民、船舶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优惠。这里仅指公民、船舶、企业在民、商事方面的待遇,并不包括政治权利。
2.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缔约方国内捐税、铁路运输﹑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外国的服务、外国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同时,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范围:本国公民享有的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范围之内。
考点12: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2)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调整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
(3)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经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
考点1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又称特惠关税区,是指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相互给予削减关税的优惠待遇,而对区外各国仍然维持原有的关税水平,实行独立的关税政策。
优惠贸易安排是层次最低、最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
(2)自由贸易区: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在成员之间对相互的商品流动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商品可以完全自由移动,但同时保留各自对非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3)关税同盟:是指成员方通过缔结协定或条约结成同盟,相互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同时建立并实施对非成员方的统一关税政策。
(4)共同市场:是指成员方之间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统一对外关税,允许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也就是说,除了商品自由流动之外,资本、服务、人员均可以不受阻碍地在成员方之间自由流动。
(5)经济与货币联盟:欧盟初步实现了经济与货币联盟,但各国仍实施独立的税收政策。
(6)政治联盟:在经济上达到一体化的最高程度。
考点14:关税同盟理论
1.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
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扩大效应。
(1)贸易创造效果。
成员方国内企业生产的一些成本较高、价格较高的产品将被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成本较低、价格较低的产品所替代,来自成员方的低价进口商品取代了昂贵的国内产品,贸易在国家间得以创造。
(2)贸易转移效应。
从全球资源配置角度来讲,由于一部分x产品从高效率国家转向低效率国家生产,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就是贸易转移的效果。
(3)贸易扩大效果。
一般来说,成立关税同盟后的A国消费者购买X产品的价格一般会比关税同盟成立前要低。因此,如果A国对X产品存在价格需求弹性,则A国对x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A国对X产品的进口就会增加,这就是贸易扩大效果。
2.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的主要表现:
(1)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强化竞争.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2)实现规模经济。
(3)刺激投资与技术创新。
(4)提高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程度、合理配置区内生产要素。
考点15: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2)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条款体现的。
(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
(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
(7)区域性贸易安排;
(8)透明度原则;
(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考点16:CPT与CFR术语的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等),属于门至门的运输。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3)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考点17:常见贸易术语的价格之间的换算
1.FOB、CFR和CIF之间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 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 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FCA、CPT和CIP之间的换算
(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FCA价 国外运费
CIP价=(FCA价 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国外运费
CIP价=CPT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考点18: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表示方法:如,CFRC5%表示采用CFR国际贸易术语报价,包括5%的佣金。
CFRD5%表示采用CFR国际贸易术语报价.包括5%的折扣。
(1)佣金的计算
单位货物佣金价=含佣价×佣金比率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净价/(1–佣金比率)
(2)折扣的计算
单位货物折扣金额=含折扣价格(或原价)×折扣比率出口商实际净收入=含折扣价格(或原价)–折扣金额
考点19:重量的计算方法
(1)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重量。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外包装比较轻的商品。
(2)净重:这是最常见的计量方法。
(3)公量:比较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
(4)理论重量: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其规格、重量、尺寸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其总重量,这被称为理论重量。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此方法大多用于海关征税。
考点20:关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等,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原则,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凡是作出这类规定的合同,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增减幅度范围之内,即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为由而提出拒收或索取损失赔偿。
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表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的增减幅度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考点21: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是指由于非船东原因,承租人未能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卸完.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向船东支付的费用。
速遣费是指当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于提前的时间应由船东向承租人支付的约定金额.作为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时间的奖励。
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考点22: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站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
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货没收货物的风险等。
考点23: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考点24:信用证的特点
(1)银行信用
(2)文件独立
(3)单据交易
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行为。受益人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
考点25:检验时间和地点
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2.在进口国检验
(l)目的港(地)检验,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最终用户检验:对于精密包装的货物,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货物,不能在使用之前拆开包装检验,或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条件和检验设备才能检验时,可将货物运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在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也最为常用。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它被习惯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这种做法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以调和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
考点26: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的免责原则。这种免责,是指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免承损害赔偿之责;另一方当事人仍有除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履约.减价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考点27:交易磋商的环节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询盘
询盘,也称作询价。
2.发盘
(1)发盘的构成条件:①发盘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②发盘必须向特定人提出。③内容必须十分确定。④发盘应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①发盘的撤回.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阻止其生效。②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之后将其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3.还盘
还盘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方面:
(1)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
4.接受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接受生效的时间。
全国202008单选26(根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考点28:进口索赔的对象及情况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属于承保险范围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于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为两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考点29:寄售的特点
(1)寄售是一种先发运、后销售的现货买卖方式。
(2)寄售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寄售人来说,寄售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而代销人在寄售方式中不需垫付资金,也不承担风险、有利于调动客户的积极性。
(3)寄售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在未售出之前发运,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资金负担较重且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安全;如果货物滞销,需要运回或转运其他口岸,寄售人将遭受损失。
考点30:拍卖的出价方式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主要用于具有极高收藏价值、观赏价值或研究价值的文物、艺术品等的拍卖,也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拍卖方式。
2.减价拍卖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主要应用于易腐烂变质或难以久存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鱼类、鲜花、烟草等的拍卖。
3.密封递价拍卖
(1)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采用这种方式时,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物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递交给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标或不公开开标,经比较后选择成交人。
(2)密封递价拍卖主要应用于政府债券、库存物资以及海关查封物资等的拍卖。
4.网上拍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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