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三种「担保物权的构成要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质权。
一、动产质权
1、流质条款,也称绝押。
是指转移质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流押条款)
2、动产质权设立时间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区分抵押权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特殊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其他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孳息收取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取得对质押物产生的孳息的合法占有权,享有孳息的质押权,孳息所有权归出质人。
天然孳息,比如牛生小牛,果树结出果实。法定孳息,比如房屋产生的租金、存款产生利息。
4、质押财产保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可以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协议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5、最高额质权
协议设立,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权利质权
1、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等。
2、权利质权设立时间
有权利凭证的,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作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知识产权质权和应收账款质权的转让,参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