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可转债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一些决策更多的是体现大股东的利益,而不会体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人之常情,围绕可转债触及强制赎回机制,该不该赎回,就会出现一些争议。
可转债一旦赎回,就是按照账面价值100元加上非常可怜的利息,对于一些价格较高的可转债,一旦遭遇强制赎回,如果不及时转股或者卖出,投资者往往意味着很大的折价损失,最近东财转三股东减持就引发争议,东财转三最新转股价是23.35元,而正股股价是33元左右,远高于转股价格,已经触及到有条件赎回条款,但是东方财富公告,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超过“东财转3”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东财转3”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内不行使“东财转3”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东财转3”。
东方财富缘何选择不赎回东财转三可转债,真实原因我们很难知晓,但是可转债一旦赎回,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被公司强制赎回,投资者可以得到100元的账面价值,加上0.2%的年息,实际上这样低的利率水平远远不够资金成本,被强制赎回投资者将遭遇巨大损失。要么实施债转股,目前东财三可转债价格大约是150元,正股价格是33元,转股价格是23.35元,按照150元可转债价格计算,转股以后价值是141.33元,投资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因此对于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而言,不管是转股还是强制赎回,显然都是不合算的,如果大股东不持有大量可转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很容易决策的,赎回可能是一个很有利的措施,但是大股东如果持有大量可转债,宣布强赎就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而上市公司决策一般都会照顾大股东的利益。
另外,可转债不赎回,有利于可转债价格的稳定,可转债依然可以进行炒作,3日到4日可转债价格分别上涨了6.99%和1.5%,5日下跌了0.9%,接着一个交易日继续上涨1.45%,如果大股东选择在3和4日卖出,显然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原则。
不管东方财富有没有宣布强制赎回,从现有的规则出发,都是合规合法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14条规定,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可转债并没有限制交易,只是要求披露交易情况,既然东方财富大股东减持可转债进行了披露那么减持就是合规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股东选择转股,减持需要符合减持规定,会更加的麻烦,甚至引发股价的波动,减持可转债马上就可以回笼资金锁定收益,何乐而不为。
但是大股东逢高减持大量的可转债实现了丰厚的利润,就引发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东方财富公告,控股股东其实于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减持其所持“东财转3”公司1583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2%,其中有一部分减持可能是在3到4日之间,只能说是股东充分利用了制度进行交易套利,只要符合可转债交易规则,即使股东获得了丰厚的收益,也只能是认可股东减持可转债的权利,没有必要指责。
可转债既有债券属性,也有股票的属性,对应到交易制度也就有点不伦不类,既有债券的性质又有股票的性质,这就给了大股东很多套利的机会,比方说大股东获配大量可转债上市以后马上减持套现,很容易实现20%左右的套利机会。
如何避免大股东利用交易制度套利,一个是触及强赎条款,一律赎回,不给上市公司自由裁量权,其次是发行可转债不给大股东优先配售权。如果大股东获得优先配售权,减持可转债需要符合大股东高管减持股票的管理办法,不能先减持再公告,也不能大量减持,必须符合3个月减持1%的规定。
针对各类股东的套利行为,市场把矛头指向了各类股东,实际上是一种错误,我们应该把矛头指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