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最新消息公告「到期付息债券」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5
债券代码:122299 债券简称:13 中原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中原债”
公司债券2017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4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发行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 中原债。
4、债券代码:122299。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利率固
定不变,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后两年保持不变,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与牵头主承销商根据薄记建档结
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 6.2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 2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23 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23 日。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每手“13 中原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
际派发利息 62.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21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中原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
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 19 层 1903、1905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