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最新通知 事关公积金 租房信息「公积金怎么用来买房」
近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01
联网能查到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零材料办理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
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实行承诺办理制,由缴存职工明确租住房屋地址、月租金、租房起止年月、约提起止年月、约提频次、房屋出租人身份信息及房屋出租人收款账户信息等。
凡是能联网查询到职工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实行零材料办理。不能联网查询到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公租房除外),申请职工应配合提供租住住房以下之一材料进行核查:房屋产权文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政策性住房购房合同及准购资格名单、住建或规划部门批复建房文件、不动产部门的产权证明或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等。
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还应出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该房屋转租公证书或委托代租公证书办理。
02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分为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机构业务柜台、海南公积金App及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下、线上渠道均可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签约业务当月10日前审核通过的,默认当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当月10日(含)后审核通过的,默认次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变更及解除业务办结后即时生效。房租约提代付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这些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这些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03
将严格核查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办理房租提取
《通知》指出,房租约提代付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承担因房屋出租人变化、签约职工实际退租后未及时终止代付业务,以及按限制条件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等因素导致的多付、少付房租的责任,由签约职工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节假日、双休日或银行结算故障等原因导致付款时间延后引起纠纷的,由签约职工与房屋出租人协商解决。
房租约提代付制度实施后,租房缴存职工在2021年6月30日(含)前首次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办理时前12个月内已支付房租且未办理房租提取的可一次性补提,超期办理的不再补提。特殊情况需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办理房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将严格核查租房行为真实性及提取条件。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符小霞
来源: 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