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标准有变化
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调整内容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二)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调整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
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非同一套住房。
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异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未间断的,与本市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D类及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不变。
(来源: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