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书「2017年度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7年召开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报告;二、审议《2017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三、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廉(公)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安排》;四、审议《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五、审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五家县联社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的请示;六、审议招商银行湛江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的请示;七、审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八、审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九、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中心内设综合科、财务科、筹集科、贷款科等4个科室以及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等5个办事处,办事处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从业人员98人,其中,在编55人,非在编4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 1,018 家,实缴单位 7,270 家,净增单位771家;新开户职工3.67万人,实缴职工34.70万人,净增职工1.44万人;缴存额49.84亿元,同比增长7.12%。2017年末,缴存总额356.01亿元,同比增长16.28%;缴存余额137.88亿元,同比增长6.9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40.86亿元,同比增长22.19%;占当年缴存额的81.99%,比上年增加10.11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218.13亿元,同比增长23.0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20万元(精装房23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01 万笔 27.8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0.50 %、减少8.77%。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37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9万笔195.08亿元,贷款余额129.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20%、16.63%、11.6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77%,比上年增加3.90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购买国债,(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 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 0.49亿元,比上年减少0元。
(五)融资: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融资。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39亿元。其中,活期2.9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4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4.12%,比上年增加3.8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42,108.75万元,同比增长9.63%。其中,存款利息2,381.1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9,560.71万元,国债利息166.88万元,其他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23,026.66万元,同比下降11.41%。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8,695.60万元,归集手续费2,349.2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975.84万元,其他6.0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9,082.09万元,同比增长53.69%。其中,增值收益率1.43%,比上年增加0.4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44.9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949.7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787.40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949.7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676.06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928.4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5,596.42万元。
(五)管理费
四、资产风险状况
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1,925.35万元,同比增长18.03%。其中,人员经费686.57万元,公用经费116.16万元,专项经费1,122.62万元。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55.81 万元,逾期率0.3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344.97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928.40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3.53%。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1.86%、4.33%和7.1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73%,国有企业占27.63%,城镇集体企业占2.09%,外商投资企业占1.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0.4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0%,其他占0.8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92%,国有企业占30.80%,城镇集体企业占2.28%,外商投资企业占2.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4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1%,其他占0.06%;中、低收入占96.07%,高收入占3.9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55%,国有企业占16.84%,城镇集体企业占2.36%,外商投资企业占4.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9.2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1%,其他占0.27%;中、低收入占99.37%,高收入占0.63%。
(二)提取业务:2017年,10.9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0.86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2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4.5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4.64%,租赁住房占0.01%,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0.7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9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98%,其他占4.8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0.20%,高收入占9.8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13.8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5.49%,比上年减少0.8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6,988.4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7.97%,90-144(含)平方米占71.98%,144平方米以上占10.05%。购买新房占88.1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1.8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1%,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96.3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6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05%,30岁-40岁(含)占32.39%,40岁-50岁(含)占27.93%,50岁以上占8.63%;首次申请贷款占94.60%,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40%;中、低收入占94.39%,高收入占5.61%。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578笔15,005.60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8,818.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9,031.9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0.78%,比上年增加0.2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六家,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八家,对比上年均没有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本缴存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缴存月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16806元;廉江市12810元;雷州市9207元;吴川市11559元;遂溪县12654元;徐闻县11388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可按月均工资基数据实缴存,但最高不得超过:湛江市区28010元;廉江市21350元;雷州市15345元;吴川市19265元;遂溪县21090元;徐闻县18980元。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住房公积贷款额度、条件及政策调整情况
2017年3月7日印发《关于调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7〕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原来的按4个档次缴存年限核定贷款额度调整为按5个档次缴存年限核定贷款额度,每户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同时因个贷率已超过90%,暂停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除外)。
3.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服务创新情况
(1)创新服务提效能。建立了综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电子化办理;建成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实现“一柜办结、即时到账”;开通使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体化”办事,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更加高效。
(2)打通“最后一公里”。深入开展上门服务、实现“上门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坚持延长上班服务时间,为最后一名办事群众办结业务;志愿者服务,群众办理业务更加便捷、高效,始终以主动、优质、高效、特色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连接了“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只要办事群众需要,只要群众办事方便,随时做好服务群众的工作。2017年,中心到湛江市华盛新城城市花园等72个开发楼盘开展贷款、提取等政策业务培训78次,培训楼盘工作人员1013人次。到湛江银帆花园等42个楼盘上门服务42次,集中办理贷款549笔。开展预约办件服务1958次,办理提取业务5368件。
(3)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构建“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方式,使住房公积金办事群众“最多跑一次”,甚至不需要跑腿,通过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终端逐步实现缴存职工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就能办理好住房公积金业务,轻松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7年,积极开展档案数据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业务系统架构,建立了综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现有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技术保障运维服务,保障业务管理系统的稳定和实用性;资金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有利于扩大资金规模化;同时根据住建部“双贯标”和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中心立足“社会保障、金融管理、政务服务”的工作需求,加快推进新一代智慧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被评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湛江市“标兵窗口单位”、湛江市十大书香单位、湛江市先进职工之家,荣获广东省直单位第五届工作技能大赛暨县(市)邀请赛优秀组织奖、湛江市“学精神、鼓干劲”机关工作技能大赛工作创优类第三名、湛江市职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知识竞赛三等奖。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7年6月作出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决定。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