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 会否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公积金缴存基数调高意味着什么」
作者: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 陈峰 侯松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50个城市,公布了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其中上调缴存基数上限的城市占据绝大多数。
一些人担心,今年特殊经济形势下,众多城市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会否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疫情发生以来,“公积金存废”的争论一直很激烈,对此又该怎么看?
与“降成本”并不矛盾
此前,一些学者公开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论”背后的种种观点,其实经不住推敲。
如公积金制度存在“逆向补贴”与“劫贫济富”的观点。
现实中,“逆向补贴”确有其事,但公积金制度是否存在“劫贫济富”问题则值得商榷,尤其在缴存利率由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调整为一年存款利率的情况下,这种观点明显是因噎废食。
如在“降成本”的大背景下,尤其在疫情冲击下,取消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观点。
事实上,取消公积金并不能真正惠及疫情期间最需帮扶的中小微企业,它们大多并未缴纳公积金。对于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的确是企业的成本支出,但又未必仅仅意味着成本。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公积金能够对企业员工产生稳定效应和激励效应,并可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潜在收益,这是绝不容忽视的。
如公积金制度已完成历史使命应该退出的观点。
毋庸置疑,住房公积金在“转换住房分配机制”上的目标确已完成,但目前仍未解决所有居民的住房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城市化的进程中,新市民、新就业大学生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将长期存在,公积金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实质上,住房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并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各国都有关于居民租房与购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如美国联邦住房委员会和“吉利美”。
在我国住房领域,除了公积金以外,尚没有其他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若仅因现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就废弃公积金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锻炼的一批专业队伍,以及归集的数以万亿记的巨大资金池,重新建立一个政策金融机构,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在改革中发展和完善,体现政府支持中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的决心,彰显国家在住房领域的基本职能。从这个角度看,上调缴费基数不会给企业、单位增加负担,且有利于企业、单位给员工提供更多的公积金福利。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住房作为居民基本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由政府代替居民进行住房储蓄资金的安排, 强制职工缴交和单位配缴,可以克服个人消费行为的不足。
一般而言,依靠市场机制,中低收入人群难以将住房工资纳入其货币工资,而强制单位配缴,有利于缓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失灵。
同时,住房不仅需要居民自我积累资金,减轻首付困难,也需要其他廉价资金的支持,降低住房贷款月付困难。居民之间的互助,使得资金廉价成为可能,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规模性与长期性才能使得资金支持成为可能。显然,强制缴交在这两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可以说,强制缴交并未损害中高收入人群的利益,却能够让更多中低收入人群居有所住,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当然,在维护公积金强制性的基础上,对于具体的缴交方式,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
总体而言,强制单位和个体缴交的部分,是对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保护。自主缴交部分,则要允许企业做好相关缴交政策设计,将职工绩效与公积金缴交额挂钩。对于弹性缴交模式,国家可从税费等宏观角度进行调节和把控。
降费、扩面、减负
现行公积金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尽管存在缴存额的上下限控制,但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公平性问题,尤其是对未缴纳公积金的人群来说。
住房公积金形态的住房工资,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主要用于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保障职工在住房方面的基本权益。这就要求,公积金的缴交额度,应定位于基本住房工资。
由此而言,以缴交基数与缴交率确定的缴交额度仍有较大的下调空间,尤其是法定缴交率。在降费的同时,需要政府通过激励方式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让制度惠及更多的社会劳动者。
具体实践中,可将缴交基数以职工个体工资为基础转变为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础,以企业职工在工作生命周期中可购买一套标准的基本住房为基本原则,确定公积金缴交率;在职工与企业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单位完全均等地为所有职工缴纳公积金,通过突出缴交环节的公平性,能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负。
同时,在强制企业为所有职工均等缴交公积金之外,应允许企业自主确定配缴对象、配缴额度,给予职工非基本住房公积金,发挥自主缴交公积金在企业引智方面的作用。
提取更方便、使用更多元
从根本上说,公积金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梦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是一项保障性民生基金。因此,无论何时,公积金政策改进调整的方向,都应该是更加便民、利民、惠民。
对于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应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贷款普惠机制。
公积金贷款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民享有基本住房权利的体现,也是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者应有的回报。而资金的有限性以及社会公平性的要求,决定了公积金的深度支持应仅限定于基本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基本住房贷款额度的支持,不宜设置特定门槛。
具体而言,对基本住房的支持前提和支持深度,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以家庭及直系亲属收入确定支付能力准入标准;基于市场房价与基本住房,统一贷款额度标准;统一基本住房贷款低利率优惠政策。在资金紧张时,可依据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逐步提高贷款额度,直至达到基本住房贷款额度。
对于非基本住房消费,公积金可给予适当的金融支持。
由于每户家庭及其收入状况存在很大差别,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居住偏好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住房实际需求水平偏离基本住房将是一种常态。
公积金对非基本住房部分的金融支持,应主要体现在贷款利率上。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对于非基本住房消费部分可给予一定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同时提供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服务。但是,在资金紧张时,则需取消对于非基本住房部分的贷款额度。
对于住房困难人群,公积金应完善特惠机制。
对长期只缴不贷或贷款人群中还款能力脆弱的人群,应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盈利对冲系统内人群所需补贴,突出制度的特惠机制。
同时,可以与住房保障体系对接,实现公积金与其他公共住房政策体系各项优惠政策叠加。
例如,对支付能力弱的低收入人群,公积金可提取用于租房,可将公积金与共有产权房政策相结合等;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缴存人群,可将公积金贷款政策与限价房政策、购房补贴政策、首付款补贴政策等相结合,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力度。
此外,还可以依据住房租赁市场发育程度,针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租房群体出现的支付困难,提供低息的公积金租金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