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答疑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鹤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细则》的修订,是在现行贷款政策的基础上,对贷款管理行为进行的一次调整。《细则》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个人信用、家庭偿还能力、自主缴存者的家庭收入和房屋套数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明确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如何判定贷款申请人是否连续正常足额就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认定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2.开户日期距申请贷款日期超过半年;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月份距申请贷款月份小于3个月;
4.从当前缴至月份往前查6个月的应缴月份,不得断缴。
二、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如何判断?
贷款申请人名下各类贷款和信用卡等在五年之内累计逾期小于6期且连续逾期小于3期的,为信用良好;反之,则为信用不良。(夫妻双方信用分别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如何计算?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有信用卡透支、小额贷款等负债的,需要申请人先行结清,否则不予受理;
2.如夫妻双方离婚的,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申请贷款的,在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需要将子女抚养费从每月还款额中扣除;
3.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上显示有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车贷的,在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需要扣除上述贷款的月还款额;
4.首套房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二套房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 车贷月还款额 子女抚养费)/家庭收入〕×100%≦60%或50%
四、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房屋套数的认定以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和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为准,贷款次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和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为准。
除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外,
1.夫妻双方均未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房地产登记系统和征信报告中未显示有其他住房,按照首套房认定;
2.夫妻双方申请办理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房地产登记系统和征信报告中显示有1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认定;
3.夫妻双方申请办理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房地产登记系统和征信报告中显示有2套住房,按照三套房认定,不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夫妻双方名下存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认定为夫妻双方名下存在该套住房;已结清的,需要判定该套住房是否在其名下。
夫妻双方贷款次数和住房套数按夫妻双方名下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相加认定。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额度通过贷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次数、房屋总价、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套数和家庭收入等因素来判定。
(1)不得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总价的80%。商品房总价值按照购房合同上签订的房屋总价确定。二手房总价值按照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房屋总价确定,当契税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买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3)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贷款金额按照不超过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乘以15倍确定,以1万元作为保底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照1万元认定)。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购买二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单位缴存的,借款人家庭收入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标准;自主缴存的,需要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其家庭收入核定标准为社保缴存基数(近6个月的社保缴存明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两者取低值,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则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配偶为退休职工的,可将月退休工资计入家庭收入。
END
来源: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 鑫 | 责编:李 腾
主编:冯红亮 | 审核:郭焕香
法律顾问: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 王治中15839240300
2020年第一季度“鹤壁好人”评出,这20位老乡你认识吗?满城樱花 鹤舞樱飞——云上赏樱
鹤壁援鄂英雄凯旋报道集合
鹤壁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