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
来源:朝阳日报
日前,朝阳市住建局、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朝住建发〔2022〕27号关于印发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条件、责任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等做出规定。
意见指出,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朝阳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规范和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朝阳市住建局、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部门提出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凡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未列入房屋征收、拆除计划,未设电梯的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等情况下可以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为:遵循“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县区审批、属地管理”“简化手续、强化监管、依法合规、保障安全”“业主自愿、社区主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三项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实施条件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帮助居民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是: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和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集规定,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解决,并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出资应由业主自行协商。其中,建设资金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个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也可通过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意见还附加了《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参考)》,对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流程,方便实施主体办理相关手续,作了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