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李欣 李辰) 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和规范要求,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6月1日起,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日前,记者就市民普遍关心、咨询较多的问题,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给予解答。
问:此次政策调整简化了哪些业务办理要件?
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取消提供《准建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提供契税票据办理。
问:对提取条件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开办出境定居提取,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因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取消“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取消“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和“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取,一并按照“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封存满半年提取”方式办理。
问:职工死亡提取办理要件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补充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如:经公证的继承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等)。提取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账户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账户。
问:提取受托人代办他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公证吗?
答:提取受托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问: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为多少?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1倍以后是多少?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2.75 %,5年以上年利率3.25%。根据住建部文件规定,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年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即5年以下(含5年)为3.025%,五年以上为3.575%。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问:在呼伦贝尔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拥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吗?
答:本次政策调整后,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其他城市的行业中心,在呼伦贝尔市设有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的除外),不受户籍限制。
问:认定借款申请人名下房屋套数的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政策调整后,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认定方式。即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