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什么特点「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一、融资的概念及目的
融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融资亦称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也就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在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
狭义的融资即是指某个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企业依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和运用的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策略和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取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和运用,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一种经济行为。
企业筹集资金有三大目的:企业扩张、企业偿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偿债混为一体的动机)。
公司筹集资金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进行。
二、融资的分类及其特点
(一)分类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融资按是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分类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不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从社会上向企事业单位、居民等筹资。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它包括接收资本投入、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商业信用,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即民间借贷)等方式。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IPO。
间接融资是相对于直接融资的称谓,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融资媒介的融资。具体来说,就是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间接融资包括银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等。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其是否经过中介机构得到资金。
举例说明:上市公司IPO就属于直接融资,上市公司直接发行股份筹集资金,投资者直接以现金认购股份,没有第三方;而上市公司向银行借款就属于间接融资,因为银行向上市公司出借的资金是属于储户的,而银行就充当了第三方的角色。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
1、直接融资的特点
(1)资金获得的直接性
在直接融资中,避开银行等金融中介环节,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他们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间接融资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可获得较高的资金报酬;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可节约一定的融资成本。
(2)融资的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范围广、规模大、可以连续筹资且具社会宣传效应
直接融资一般是政府或企业以发行证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进行融资活动,其发行的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如股票)或债权(如国债、企业债券)。这些有价凭证一般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直接融资具有范围广、规模大、可以连续筹资而且具有社会宣传效应的特点。
(4)有助于市场竞争与资源快速优化配置
资金供需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
(5)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
由于直接融资是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筹资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资信程度很不一样,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与资信状况,造成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
(6)具有部分不可逆性及兑现能力较低
例如,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7)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例如在商业信用中,赊买和赊卖者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决定赊买或者赊卖的品种、数量及对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和数量等。
(8)筹集的资金可以长期使用
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和发行股票,有利于筹集具有稳定性的、可以长期使用的投资资金;由此筹集的资金具有可以长期使用的特点。在存在较发达的证券市场条件下,短期性资金也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支持这类长期融资的发展。
(9)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较多。
2、间接融资的特点
(1)资金获得的间接性,是否融资由金融中介决定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提供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资金需求者和初始提供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均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提供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由金融中介支配。
(2)融资的相对集中性
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见,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间接融资具有聚少成多、短借长贷的优点。
(3)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专长,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需求者的有关信息,这样就可以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4)局限性
对于间接融资而言,由于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加入金融机构为中介,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
(5)监管严格,融资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比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
(6)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