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地方专项债是怎么形成的「地方专项债」
这一篇文章,聊聊地方政府专项债一些重要的基础要素。
当然,是通过一篇监管文件。
文件名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
如果要做专项债业务,这个文件得好好地看。因为它第一次定义了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概念,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专项债付息方式、债券期限、发行主体以及发行要求等等基本要素。
第一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实际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就是政府融资的一种方式和渠道。
只不过企业有很多方式,一种是股权融资,一类是债权融资。而且光是债权融资就有很多种品种,比如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等。
而政府,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和专项债。上一篇讲过两者的区别,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发行专项债,大家往回看。
细看一下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定义,它写明了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发行项目类型以及偿债来源。
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发行项目类型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偿债来源是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这些内容实际上在上一篇就和大家分享过。
知识不怕反复,就怕你不再认真学第二遍。没有哪一项业务的扎实功底不是来自你日复一日的浸淫和锤炼。哪怕是第三遍第四遍,也请你慢慢地看。
第二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这一条内容我想结合第十二条内容:“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做投行业务时,你一定经常遇到客户问你:大概融资成本多少?
对,政府专项债比起企业债券的利率低多了。
具体多少,我们也只能给客户一个大概的区间,三点多吧。因为它本身就不确定,只有在发行时才能知道,它是根据招标日前的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加25bp得出来的。
首先什么是相同待偿期?
很简单,如果你发行的专项债是5年期,那参考的国债也要是5年期。待偿期可以简单理解为债券期限。
25bp是多少?
没有接触过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或者投行业务的小伙伴,可能对bp比较陌生。
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记住1%=100bp。所以你说25bp是多少。
如果前5个工作日的5年期国债平均收益是3.2%,那本次债券的发行利率就是3.45%。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意味着一旦发行时的利率是3.45%,往后无论国债收益率再怎么变动,都跟这期债券没关系了。因为它已经固定了3.45%。
后续政府都要根据3.45%进行按时付息。
是半年付一次息还是一年付一次呢?
后面解答。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这句话的重点在于“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投行的老油条,一定能察觉出,这一句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话恰恰是专项债发行的核心呐~
投行业务里有一个比较核心的技术,叫做项目包装。对,我之前在《城投公司是如何包装发债的》就给大家分享了这个观点。
许多城投公司发行债券,并不一定都满足发行条件,因此就需要通过资产整合方式来调整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达到发债条件。
同样,政府发行债券,可能有好几个项目,有一些盈利情况很好,本息覆盖倍数很高,一些项目资金需求很多,但是未来的现金流入会很少,导致净收入并不一定能够覆盖本金和利息。
因此就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将几个同类型的项目进行整合包装成一个大项目。
举个例子吧。
比如工业园区要建一个物流园,未来会有很多的租金收入,另外,为了保障物流园的交通,还要在周围把公路修好,而公路却不产生收入。因此可以将这个物流园和公路打包成一个项目,叫工业园基础设施项目。
要注意,这种打包组合一定是同类项目,比如几个棚改项目可以一起打包,几个收费公路项目打包。不能把棚改和收费公路项目打包。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这一条规定了专项债的期限。最开始的时候完全是按照这项规定来执行。但因为这是2015年发的文件了,直到现在,专项债的期限已经有了一定的放宽。可以发行15年、20年甚至30年。
那一个项目要发行什么期限呢?
很简单,根据项目什么时候可以产生收益,知道收益可以覆盖本息。当然,这要靠测算。如果你的项目在第五年的时候就可以将土地出让得到收入,并且足以覆盖本息的时候,就可以选择5年期。发行超过5年期,就会多付几年的利息。
但是也不建议发行太短期限,因为未来土地出让或者项目收益都是不确定性的东西,留有足够的时间才有更大的把握来提高实现预期收入的可能性。
所以,在实际发行中,很少见到1年、2年、3年的期限,基本以5年、7年、10年为主,当然,也出现了许多30年的项目。
发行长期限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发行前最好事先让发行场所的同事帮忙找找投资者,否则有可能就无人问津。
对了,前面遗留了一个问题。
专项债是半年付一次息还是一年付一次呢?
10年期以下的一年付息一次,10年期以上包括10年期半年付息一次。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这一点应该没什么疑问吧。发企业债还是发政府专项债,都是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要钱。
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需要更加专业的机构来对债券的偿还能力、财务状况进行一个评价。
而这评价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呈现,才能比较出好坏。
这就是评级机构的针对债券和发行主体做的信用评级报告。
之前也分享过我国的几家信用评级公司,再拿出来给大家看一遍,混个眼熟。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仅金融机构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发行债券需要有一套披露给投资者看的发行材料。不同的债券品种要求披露的文件不同。
专项债基本包括信息披露文件、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九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文件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中,这两个文件由发行人编写。
财务评价报告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虽然2015年陆陆续续已经出台了许多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文件,而真正规范化规模化做起来的是2018年。
至今也就2年的时间。一件事刚开始做起来,总是比较粗放,现在也慢慢出现了一些情况。比如一些项目融到钱却花不出去了。可是借来的钱毕竟有利息,不能放在那里闲置,需要调整到其他项目。
专项债之所以叫专项债,是因为有一个特点叫专款专用。什么项目借来的钱就要用到什么地方去,如果用不动了,需要调整,那就要重新向投资者披露调整情况。
就出现了第十条的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如果资金要调整,或者是项目总投资,或者是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变化,都要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而重新披露,就是要重新披露一整套材料,信息披露文件、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等。
会计师和律师都要对调整后的情况进行专业性的评价。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儿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