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并规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把第七章公司债券的内容学习完,先来看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原文是: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这一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则性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制度”的作用就是给投资者确定感,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来办事儿,而不能根据主管人员的个人好恶来处理,心情好就多管点,心情不好就少管点。
在我国,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具体的制度需要包括哪些条款,怎么来对其进行管理,《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公司需要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来编制。
接下来看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公司债券的转让,原文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因为公司债券主要是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公司股东的权益不一样,所以债券的转让,相关的限制也比公司股票要少得多。
对于一般公司的债券,可以自由进行转让,转让的价格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法律没有进行额外的其他限制。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法》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说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来进行转让,具体交易所什么规定,那就根据当地的交易所规定来执行就好了。
接下来看一百六十条,关于转让的方式,原文是: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债券的转让方式,与股票的转让方式也是非常类似的。
对于记名债券,可以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转让,即在债券背面写上转让的基本情况。转让后更新债券存根簿。
对于无记名债券,就像其他的资产一样,可以直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最后我们看一下一百六十一条和一百六十二条,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原文是: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指的是公司债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注意哈,这里的转换不是必须的,而是持有人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它转换成股票,也可以选择不转换。
当然了,这个权利公司也不能白白的给到债券的持有人,债券持有人需要在其他的地方让渡一些别的权利,比如说比一般债更低的收益率。
那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呢?
可转换债券目前只能由上市公司发行,其他的公司是不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
因为债券可以被转换为股票,而一旦转换为股票,就需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所以,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经过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来审议通过。
由于可转换债券跟普通的债券不一样,为了表示区别,需要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而且在债券存根簿上登记的时候,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注明。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债券的条文内容了。
债券确实不是每一个公司都会遇的到,但是公司的财务肯定是每个公司都有,下一次我们就进入《公司法》第八章,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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