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交易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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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修订《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为托管人开立的债券托管总账户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成员债券账户提供到期结算确认功能。
《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历次修订的内容
一、2018-06-01修订
1.原文中与账户开立、审核、信息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表单已调整至《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请参见。
2.原文第三十条新增分销业务应急指令书应于16:00前传真,与《债券全额结算业务应急操作须知》要求保持一致。
3.原文中“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改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4.附件《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中的“债券账户”修改为“持有人账户”。
二、2019-03-12修订
5.附件《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增加接收的邮箱地址。
三、2020-09-07修订
6.原文第二十五条新增明确了逾期返售指令中质押券解押面额由正逆回购双方协商商定。
7.增加“第五章 到期结算确认”及附件《到期结算确认功能开通申请表》
《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债券交易的结算包括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其中,债券结算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进行的债券过户。资金结算可委托上海清算所代为完成。
第三条债券交易的结算,既可以根据逐笔全额清算的结果进行,也可以根据净额清算的结果进行。本指南适用于逐笔全额模式下的结算业务。
第二章 成交指令和结算指令
第四条成交指令是指通过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平台或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达成,并向上海清算所发送、要求上海清算所办理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有效通知。
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交易权限、交易对手等。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实时接收成交指令,对交易要素进行形式检查后,发送结算双方确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结算指令是成交指令在结算双方确认后,由系统生成的、要求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和资金结算的通知。
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员,须委托其结算代理人逐笔确认成交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合理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结算代理人发送的代理结算指令,上海清算所均视为已获得间接结算成员同意。如因代理权限产生法律纠纷,结算代理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依据结算双方有效结算指令,组织完成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清算结算。债券交易的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当日结算日终,因结算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已进入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债券和资金,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品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九条日终交易作废或结算失败的,结算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双方业务章的《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附1)。
第三章 券款对付结算业务
第十条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债券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通过结算成员自身债券账户办理,资金结算通过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
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结算成员在开立债券账户、签订结算协议的同时,应在《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中指定准确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或开立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以完成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可指定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并指定该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结算成员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应填写《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上海清算所收到申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开户单位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结算成员应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下载《资金账户开户通知书》。
第十四条结算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的,应在《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中填写资金往来账户信息作为提取结算资金的收款账户,须为开户单位的实名账户。
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余额。
结算成员支取结算资金时,上海清算所首先扣减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余额,成功后将支付指令传给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结算银行按指令将资金从上海清算所的直接参与者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汇至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的资金账户。
结算成员存入或支取结算资金,应在营业日17:00以前向上海清算所发送指令。
第十五条结算成员应委托上海清算所管理和维护其资金结算专户,及时主动将应付资金划付至该专户,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上海清算所不为资金结算专户提供透支或垫资。
第十六条因结算成员汇入结算资金的资金结算专户账号不符合规定导致结算成员汇入资金无法存入其资金结算专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该笔资金退回原汇出账户。
第十七条上海清算所为结算成员提供账户查询服务,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终端实时查询资金结算专户的余额变动情况。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及资金往来账户、联络信息等变更的,须及时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结算成员注销资金结算专户,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债券账户销户申请书》。上海清算所收到销户申请资料后,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当日办理账户注销,并于完成销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结算成员出具《资金账户销户通知书》。
第十九条双方选定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上海清算所清算系统根据成交指令生成结算指令后,在结算日,将用于结算的足额债券以“待付”形式锁定,并根据结算双方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不同,按如下流程处理:
(一)结算双方均采用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在系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贷记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二)结算双方均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根据结算双方的有关信息及款项支付要素生成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并以第三方身份向支付系统发送,由支付系统实时办理双方清算账户之间的借、贷转账并反馈上海清算所。
(三)收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付款方采用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在系统中借记付款方资金结算专户,成功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账户、贷记收款方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
(四)付款方采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收款方采用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贷记上海清算所直接参与者账户。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贷记收款方资金结算专户。
资金结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过户,并向双方发出过户通知。
第二十条券款对付交易确认及结算需于17:00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营业日截止17:00,付券方账户债券余额仍不足、或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结算资金不足的,将付券方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第二十二条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交易的结算,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按照与现券交易结算相同的程序,组织完成资金和债券的结算。
第四章 回购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清算系统根据有效的回购成交指令,生成首期结算指令和待生效的到期结算指令。
首期结算指令执行成功后,到期结算指令应履行并于到期结算日执行。首期结算指令未成功履行的,到期结算指令自动作废。
已生效未履行的回购到期结算指令不可撤销。
第二十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相关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券种足额后,相应足额的质押券由可用状态转至待付状态。
(二)待债券全部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相关债券由待付状态设置为待购回。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仍有券种债券余额不足、或逆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相应足额的质押券由待付转至可用状态。资金不足的,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首期结算失败的,到期结算指令作废。
(四)清算日间生成结算指令后,相应足额的质押券将转至待付状态;如其他质押券不足,该首期结算指令将始终处于等券状态;直至当日结算日终结算失败,相应质押券才可释放至可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正回购方全部质押债券仍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二)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将正回购方全部相关债券保留在待购回状态。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失败的,可于次日9:00至17:00通过逾期返售指令办理解券。
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购方发起并复核,正回购方确认后生效;逾期返售指令仍需以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逾期返售指令中质押券解押面额和结算资金由双方协商商定。
第二十六条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包括首期结算和到期结算。首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正回购方债券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检查提交担保品方(如有)债券账户担保债券账户余额,按照券种对足额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全部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逆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正回购方账户划拨至逆回购方账户,同时按照提交担保的券种对担保债券设置为质押状态;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正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足、有一方或双方账户担保债券余额仍不足、或逆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将已锁定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第二十七条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组织办理相应资金和债券结算:
(一)检查逆回购方托管账户标的债券的账户余额,确认足额后对相关债券设置为待付状态;
(二)标的债券足额并锁定情况下,通过支付系统或上海清算所资金系统,将正回购方相关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将标的债券由逆回购方账户划拨至正回购方账户,同时将全部担保债券的状态恢复为可用;
(三)截至日终规定时点,逆回购方账户标的债券余额仍不足、或正回购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判定为结算失败,全部担保债券的状态保留在质押状态。担保债券的后续处理通过有效指令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回购到期结算业务中,间接结算成员在到期结算日前变更代理人的,其到期结算业务由变更后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五章 到期结算确认
第二十九条上海清算所可为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托管人所开债券托管总账户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成员债券账户开通到期结算确认功能,支持相关结算成员管理客户债券和资金头寸。
到期结算确认功能适用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等交易的到期结算。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结算成员可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到期结算确认功能开通申请表》(附2),申请开通到期结算确认功能(以下简称确认功能)。
上海清算所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核无误后,将于材料接受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为结算成员开通确认功能。
第三十一条结算成员可对确认功能开通后生成的到期结算指令进行到期结算确认。确认功能开通前生成的到期结算指令仍按原流程办理,无需进行到期结算确认。
第三十二条首期结算指令处理成功后,结算成员确认客户债券或资金头寸符合其要求的,应对相关到期结算指令进行到期结算确认。确认完成后,相关到期结算指令的“买/融入/逆回购方到期结算确认”或“卖/融出/正回购方到期结算确认”状态更新为“已确认”。
第三十三条未开通确认功能的结算成员无需办理到期结算确认,相关到期结算指令的“买/融入/逆回购方到期结算确认”或“卖/融出/正回购方到期结算确认”状态为“无需确认”。
第三十四条到期结算日,结算一方(或双方)已开通确认功能的,上海清算所在一方(或双方)完成到期结算确认后,按照原流程办理到期结算。
结算双方均未开通确认功能的,上海清算所在到期结算日按照原流程办理到期结算。
第三十五条截至结算日终规定时点,已经开通确认功能的结算一方(或双方)仍未完成到期结算确认的,判定结算失败。责任方应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相关结算指令标的债券、全部担保债券的后续处理同原流程。
第六章 结算业务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客户终端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通过客户终端以电子形式发送成交指令的,结算成员可通过传真应急指令书的方式向上海清算所发送结算指令,委托上海清算所代为操作。应急指令书具体请见《上海清算所结算业务应急操作须知》。
第三十七条结算业务应急处理分为交易应急处理及资金结算专户提款应急处理。
应急指令书应于16:30前传真至上海清算所。其中,分销业务应急指令书应于16:00前传真至上海清算所;对于16:30后收到的应急指令书,上海清算所有权不予受理。相应责任由应急方自行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应急指令书主要分为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应急业务基本交易要素;
(二)发送指令方简称、托管账号、发送日期、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三)发送指令方预留印鉴;如预留印鉴不符,需以法人公章代替;涉及托管行操作的托管账户还需加盖托管行托管业务部门部门章。
若以上要素不符合规定,上海清算所将不予受理该笔应急业务;相应责任由应急方自行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急业务的处理情况及结算单据,结算成员可向上海清算所查询打印,或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客户终端查询打印。
第四十条上海清算所建立并运营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系统,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当业务系统因故暂时中断业务处理时,上海清算所将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结算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资金结算专户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结算成员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用以记载结算相关的资金收付和结存数额。根据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以及结算成员与上海清算所的约定,资金结算专户也可用于付息兑付资金分配、结算业务费用主动缴纳及扣收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需使用上海清算所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兑付兑息收款的,在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勾选相应栏位即可。
第四十三条主动缴纳结算业务费用可通过客户端资金管理模块中结算资金管理进行操作,选中相应需缴纳的账单费用、填写缴费总金额后提交并复核。
第四十四条每季度账单月份的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上海清算所将按照结算款路径主动扣收该季度尚未缴纳的登记结算费;对于扣收成功的,相应费用状态将改为已缴纳,并且推送相应资金扣收回单;对于未扣收成功的,各结算成员仍需自行缴纳相应费用。
第四十五条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上海清算所将对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中符合条件的留存资金,实行日终批量退回处理。北金所平台投资者需自行进行提款操作。
如结算成员不需要日终资金批量退回服务的,可在《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资金余额退回方式处勾选自主划回。
第四十六条资金批量退回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成交指令环节,已无DVP债券交易应付资金结算义务;
(二)在结算指令环节,已全部完成DVP债券交易应付资金结算义务。
第七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第四十七条在营业时间内,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终端实时查询自身账务数据并进行打印、对账,包括成交指令明细及其状态、结算指令明细及其状态、过户通知书、结算失败通知、持有人账户对账单、资金结算专户对账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上海清算所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的结算进行监测。
第四十九条债券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照上海清算所收费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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