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压可转债「以下关于可转债说法不正确的是」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日前,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抑制过度投机。笔者认为,意见稿属于原则性规定,对抑制可转债过度投机虽有一定作用,但仍需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则跟进或制度完善。
可转债过度投机的第一个原因,是与股票迥异的交易制度。本来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但沪深交易所在交易制度安排上均把可转债视为债券,实行T 0回转交易且无涨跌停板限制;在这样的交易制度下,可转债的“股性”一发作,自然就显示出了独特的巨幅波动特征。
在笔者看来,可转债相比股票的股性要弱一些,其波动性也理应弱于股票,那么目前针对主板等股票的交易制度,完全可适用于可转债的波动性要求,甚至绰绰有余。因此在目前阶段,可转债也应实行T 1与10%涨跌停板制度,未来可视情况进一步完善。
可转债被爆炒的第二个原因,主要是有些可转债流通市值太小。事实上,大幅波动、日换手率几十上百倍的可转债品种,基本都是小盘可转债。比如正元转债发行总额只有1.75亿元、目前债券余额是1.66亿元,极容易被操纵;相反,浦发转债等大盘股可转债就很难掀起大的风浪,价格也没有太大波幅。
沪深市场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数以万亿计,这些资金要搅动股市大盘越来越力不从心,但要搅起可转债市场泡沫却是易如反掌。为此,笔者建议,应提高可转债在交易所的上市门槛。目前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可转债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这个门槛明显有些低了。建议修改为,“可转债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实际发行额不得少于5亿元”。
与此相对应,笔者建议调整可转债“退市”门槛。按目前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此种情况应该停止交易。建议修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若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亿元,则需停止交易。剩余可转债要么由上市公司强制赎回,要么由投资者转股,如何操作由投资者自己选择。
可转债被爆炒的第三个原因,是“股性”太强的可转债长期滞留市场。一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均会约定强制赎回条款,“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可转债”。不过,上市公司是否强赎,一般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利益往往由此受损。此外,现实中不少公司不强制赎回,有的可转债随着正股价格上涨甚至涨至数百上千元,其主要表现出来的是股性而非债性,此类可转债理应退市。
笔者建议,只要股价表现触及前述130%的情形,则上市公司都应强制赎回,当然投资者也有权选择转股。
添加硬性约束条件,让不合理的可转债停止交易、实现“退市”,如此,还怎么爆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