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2021半年报业绩预告「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2-017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占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9.97%,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3,657,088.0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总股本139,344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934.4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19.9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7,785,876.79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93,657,088.03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3,934.40万元,占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9.97%,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主要以BOT模式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随着我国人口稳步增长、城镇化持续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日益旺盛。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202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从509座增加到1,287座,日处理能力从31.52万吨增长到96.35万吨,复合增长率达9.76%,处理能力增长显著。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分为焚烧、填埋、堆肥三种方式。焚烧具有减量效果明显、占地面积小、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是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2008-202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从74座增加到463座,增长了525.68%。日处理能力从5.16万吨增长到56.78万吨,年实际处理量从1,569.70万吨增长到1.46亿吨,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年实际处理量复合增长率均在20%以上。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增长潜力较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所需前期投入大,一个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资金投入一般为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同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一般在8-12年。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之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运营项目31个,在建项目5个,筹建项目7个,运营项目垃圾处理能力达3.4万吨/日,公司项目数量和垃圾处理能力均位居行业前列,并形成了立足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辐射全国的市场布局。公司主要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及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通常为25至30年,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公司需要将生活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给特许权授予方。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公司专注于生活垃圾焚烧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抢抓行业发展机遇,垃圾处理能力快速增长,盈利能力保持较好水平,2019-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23%、13.80%以及11.06%。2022年,公司将推进葫芦岛、朔州、恩施、靖西以及武汉二期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续建,新开工章丘二期项目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持续拓展新项目,资金需求较大。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低于30%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以来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2020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达55.36%。结合公司2021年盈利情况、财务状况及2022年业务发展资金需求,2021年公司现金分红建议比例为19.97%。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保障公司在建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做强做大主业,提高公司竞争力,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进行回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结合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A股代码:601330 A股简称:绿色动力
H股代码:1330 H股简称:绿色动力环保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交所:www.sse.com.cn联交所:www.hkexnews.hk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拟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税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人口稳步增长、城镇化持续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日益旺盛。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202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从509座增加到1,287座,日处理能力从31.52万吨增长到96.35万吨,复合增长率达9.76%,无害化日处理能力、实际处理量、处理率增长显著。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分为焚烧、填埋、堆肥三种方式。焚烧具有减量效果明显、占地面积小、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是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2008-202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从74座增加到463座,增长了525.68%。日处理能力从5.16万吨增长到56.78万吨,年实际处理量从1,569.70万吨增长到1.46亿吨,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年实际处理量复合增长率均在20%以上。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占比仍相对较低。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增长潜力较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具有政策鼓励、区域垄断、资金密集、季节性与周期性波动不明显等特征,具体如下:
(1)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包括垃圾处理在内的节能环保行业位居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在我国人均占地面积较小的背景下,垃圾焚烧发电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由于垃圾焚烧发电前期投入大、运营成本较高,国家从上网电价、税收等多方面出台了优惠政策,促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譬如每吨生活垃圾上网电量在280千瓦时以内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符合条件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费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处理费收入增 值税即征即退70%。
(2)我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常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25至30年。在该模式下,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者或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被授予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某一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权。
(3)垃圾焚烧发电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所需前期投入大,一个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资金投入一般为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同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一般在8-12年。
(4)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原料为生活垃圾,与当地人口直接关联,产生量相对稳定,季节性与周期性波动不明显。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1、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中国最早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之一,主要以BOT等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技术顾问业务。公司着眼于经济较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及环渤海经济圈的广阔市场空间,业务布局延伸至安徽、湖北、贵州、山西、广西、江西、湖南、陕西、河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形成了立足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辐射全国的市场布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运营项目31个,在建项目5个,运营项目垃圾处理能力达3.4万吨/日,装机容量699.5MW,公司项目数量和垃圾处理能力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BOT模式经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具体如下:负责垃圾处理的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服务商以BOT模式建设及运作垃圾焚烧发电厂。公司获得项目后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根据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及运营整个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通常为25至30年。相关的政府部门按约定的价格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项目公司出售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或热水等。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公司需要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特许权授予方。
公司上游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安装企业、垃圾处理及发电设备(如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等)供应商等,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下游行业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及电网公司。公司向地方政府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向电网公司销售电力,并获得售电收入。
3、主要工艺与技术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艺流程如下图:
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的核心设备是焚烧炉,公司主要使用自主研发的三驱动逆推式炉排炉,该种焚烧炉具有独特的一体式三段设计,干燥、燃烧、燃烬段均配置独立驱动机构,可灵活根据燃烧工况调整各段的运行速度,以更好地控制火床分布,使得灰渣热灼减率更低。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的解释,满足相应条件的PPP项目合同,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执行14号文,确认建造收入,故对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零二一年,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056,889,425.65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741,843,064.47元。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分别为人民币20,214,466,018.97元及人民币13,296,884,507.65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6,917,581,511.32元,资产负债比率(以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计算所得)为65.78%,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4.68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2-013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董事李雷委托董事长乔德卫行使表决权, 董事刘曙光委托董事仲夏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乔德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宁河秸秆项目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同意对天津宁河秸秆项目计提资产减值18,375.22万元,所计提减值全额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同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税前)。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业绩公告>与<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业绩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对外披露。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风险管理有效性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致认为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均为有效及足够。
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会工作报告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经营计划。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1年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子公司综合授信不超过23亿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同意汕头市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0.8亿元,期限不超过15年(含宽限期不超过3年);同意惠州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不超过2年;同意北京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宽限期不超过1年。前两项贷款由各公司提供自身项目收费权作质押,并均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薪酬计划与2021年一致。
董事、监事2022年薪酬计划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2年薪酬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管理层2021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2年薪酬计划。
表决情况: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执行董事乔德卫先生、仲夏女士、胡声泳先生回避表决。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1,136.7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登封项目、恩施项目、朔州项目、武汉二期项目以及葫芦岛发电项目已预先投入的61,136.79万元自筹资金;同意向恩施项目、武汉二期项目以缴付资本金形式分别拨付9,000万元、6,000万元募集资金,剩余102,863.21万元募集资金以一年期借款形式拨付至各募投项目,全资项目公司(登封、恩施、武汉二期项目)利息为零,非全资项目公司(朔州、葫芦岛发电项目)按同期LPR利率收取利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2-014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2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照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监事会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工作报告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分配人民币0.1元(税前)。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业绩公告>和<2021年度报告>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的各项经济指标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公司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4、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1,136.7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登封项目、恩施项目、朔州项目、武汉二期项目以及葫芦岛发电项目已预先投入的61,136.79万元自筹资金;同意向恩施项目、武汉二期项目以缴付资本金形式分别拨付9,000万元、6,000万元募集资金,剩余102,863.21万元募集资金以一年期借款形式拨付至各募投项目,全资项目公司(登封、恩施、武汉二期项目)利息为零,非全资项目公司(朔州、葫芦岛发电项目)按同期LPR利率收取利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于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收入。
● 经公司测算,变更会计政策对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为: 2021年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242,733.83万元,2021年营业成本增加人民币227,237.36万元,2021年归母净利润增加人民币11,754.14万元,2021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增加人民币75,910.55万元。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解释,满足相应条件的PPP项目合同,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建造收入。2021年8月,财政部发布PPP项目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公司同意自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起,对PPP项目于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收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具体情况
《解释14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符合该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该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2、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3、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该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该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该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该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根据《解释14号》规定,结合公司PPP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需在项目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收入、建造成本,建造收入确认的依据参考评估机构对项目建造期间公允价值进行的评估。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建造收入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河秸秆项目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年末对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1年度公司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18,375.22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三者之中最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1、计提金额
2021年末,公司对天津宁河秸秆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宁河秸秆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宁河秸秆项目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测试,2021年度宁河秸秆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8,375.22万元。
2、减值原因
由于当地秸秆质量较差,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结算周期长导致现金流较差、财务费用较高等原因,宁河秸秆项目2017年投产以来持续亏损,2019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1,254.78万元(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更影响,2020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5,038.87万元。2021年2月,受天津市环保排放标准提高的影响,宁河秸秆项目停炉改造,下半年当地秸秆供应价格显著上涨,故至年底尚未恢复运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聘请了资产评估机构,对宁河秸秆项目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宁河秸秆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值为负,可回收金额为零。宁河秸秆项目BOT资产2021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18,375.22万元,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8,375.22万元,所计提减值准备全额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021年度,公司因上述事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8,375.22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额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减少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18,375.22万元。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