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和转移「若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大家为了解决各方的经济纠纷,于是采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那么如何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
一、债权转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但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转让如果已经通知债务人,原则上该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综上债权主权利转让时从权利应当一并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二、债务转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但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转移及时予以确认的,视为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综上,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但原债务人的债权,新债务人不能主张抵消。
三、债务加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综上,在原债务中如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加入,那么就应当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大家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债务加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