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生活常识「新加坡税收制度」
1、纳税义务
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而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居民个人获得境外来源的受雇所得不必纳税,但如果国外来源所得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取的,则不适用于这种豁免。新加坡居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外国来源股息、外国分支机构利润和外国来源服务报酬,如果符合某些规定条件,将免征新加坡税收。在新加坡进行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将就其获得的利润征税,至于个人是否从事贸易性质的活动,视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则明确免税。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包括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60天的,对其受雇所得中来源于新加坡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这种免税不适用于公司中董事、公众艺人或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根据“非通常居民(NOR)”计划,具备资格的个人可享受连续五个纳税年度的税收特许,包括按时间分摊新加坡受雇所得,前提是满足一些特定条件。
2、对各种所得形式的课税方式如下:
(1)受雇所得:应纳税的受雇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工资、薪水、休假薪资、董事费、佣金、奖金、退休补贴、额外待遇、通过雇员股份计划获得的收益和作为服务补偿的津贴。因雇佣获得的实物福利,包括探亲假旅费(home-leave passage)、雇主提供的住房、雇主提供的汽车以及孩子的学费,也在应纳税范围内。某些实物福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但是,针对雇主提供住房的特殊税收待遇,自2015纳税年度起停止实行。雇主为雇员向中央公积金(CPF)缴纳的法定强制缴费部分不构成应税所得。雇主向任何境外公积金或养老基金的缴费,在支付时应当被课税,除非因某些特许条例而得以免税。
(2)非通常居民计划:根据“非通常居民(NOR)”计划,居民身份不符合两年或三年行政特许(参见“纳税义务”)条件的居民雇员可从以下特许权中获益,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①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②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外),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费限额为限。要具备“非通常居民(NOR)”计划的资格,雇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其意图申报的纳税年度中必须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B.在其意图申报的纳税年度的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不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要享受按时间分摊(time apportionment)受雇所得的特许权,雇员必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a.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过日历年的90个工作日以上
b.个人受雇所得至少160,000新元
c.分摊后所得的应纳税额至少为新加坡受雇所得总额的10%
时间分摊特许权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缴纳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3)自我雇佣和个体经营所得:应税自我雇佣所得是依据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编制的财务报告来确认的,并根据税法对利润和亏损做出调整。个体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一节中列出的税率课税。
(4)投资所得:单一公司税制下,由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股东在取得时不再征收所得税,不管该股息是从税后收入还是免税收益中支付的。不在免税和单一公司税制股息范围内的股息,则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来源于新加坡的投资所得(即不被认定为从贸易、个体经营或专业服务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润的所得)如果直接来源于个人的特定金融工具,包括标准储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征税收。例如债券利息收入、年金、单位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属于此类所得。
3、对雇主提供期权和股权计划的课税
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在行权而非授予时课税。股份奖励在授予时课税,如果设有等待期,则在达到行权条件时课税。应税所得额为行权、授予或达到行权条件时股份的公开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对购得股份的延期偿付,对当日及之后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解除延期时才对其收益课税。应税所得额为解除延期当日股份的公开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在海外受雇期间被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不被征税,即使是在派生收益被汇回新加坡且雇员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下,因为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税的。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在新加坡受雇而被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应当纳税,不管期权是在何处行权、股份是在何处达到行权条件。对于外籍雇员而言,终止受雇时(包括因工作调离新加坡或离开新加坡超过三个月)这些期权和奖励将被视为行权或达到行权条件,并立即对认定的收益征税。对于在2003年1月1日及之后按雇员股权计划授予的雇员期权或股份,雇主可以申请“跟踪期权(Tracking ption)”,前提是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如果雇主被批准跟踪并且选择这样做,授予雇员的期权和股份需在行权或达到行权条件时申报纳税。雇员可以选择利用一种激励计划,以推迟缴纳从股份计划中取得所得的税款(有利息费用)。随后的股份出售产生的任何额外收益一般视为资本性质,不被课税。
4、资本利得
在新加坡,资本利得不纳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将涉及收购和处置不动产、股票证券的交易视为实质上的贸易活动。相应地,从此类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也应纳税。此类收益是否纳税的认定则视案例的事实和具体情况而定。财产的购买人须按购得财产的价值缴纳印花税。某些住宅用房地产(包括住宅用地)的买者,在通常印花税之外还须缴纳附加买方印花税。住宅和工业用房地产的卖者会根据财产购得的时间和持有期限的长短相应承担卖方印花税。特别规定的工业用房地产的卖者会承担印花税。
5、扣除
可扣除费用:原则上,完全且专门由产生收入而引起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但在实践中,受雇所得可用的费用扣除是有限的。税务局一般认为,雇主通常会报销雇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必要的费用。雇员必须能够向税务局证明其声称的费用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
职业母亲的子女减免和外籍女佣的扣除项目适用于在新加坡工作的已婚女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生育退税(Parenthoodtax rebates)。预备役军人及其配偶或父母可享受特殊扣除项目。
准许以下针对人寿保险费用或者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的税前扣除项目:对雇员而言,寿险保费总额、向中央公积金(CPF)以外的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均可在税前扣除,上限5,000新元,前提是中央公积金缴费总额不低于5,000新元。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中央公积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上限30,600新元。为纳税人自己、纳税人父母、纳税人祖父母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进行现金缴费,可申请上限为7,000新元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为不工作的配偶或前一年赚取收入不超过4,000新元的兄弟姐妹缴费。准许以下两种独立的上限7,000新元的税收免征额:
第一种免征额适用于纳税人或其雇主向雇员自己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充值;
第二种免征适用于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充值。
此外,纳税人自愿向其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帐户(为纳税人的医疗需求设立)缴费,也可以获得税收免征额。由雇主完成的自愿缴费则视为雇员的应税所得。经批准的课程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上限是5,500新元。个体经营扣除项目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完全是在产生营业性质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不在新加坡税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明确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个人费用、在新加坡境内外缴纳的所得税、向未经许可的公积金缴费和私人车辆费用。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准许根据法定比率进行税收折旧(资本冲减)。
6、税率
新加坡的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应税收入(assessable income)与个人扣除额的差额纳税。2017纳税年度后新型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11档,最高22%,最低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