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报告」
周末,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
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新规哪些影响值得关注?
一、松绑险资投债,其中金融债取消外部评级要求与非金融债分类设置要求
取消投资金融机构债券的评级要求。文件中并未对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进行限制,即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中对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评级在A级或以上、证券公司评级在AA及以上的评级等要求。
放松非金融企业债券投资评级要求,但根据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设立分类标准。对于非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虽然没有取消评级要求,但是也大幅放松前期发行人评级在A级以上,同时债券评级在AA及以上的评级要求。具体来看,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3、其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依法托管等: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二、新规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文件中第四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永续债股债认定或对永续债需求特别是新增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具体影响取决于实际执行力度,我们认为相对而言,企业永续影响相对较大,银行永续可能相对较小。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这条值得关注。
据介绍,目前市场过万亿的永续债市场中,包括银行永续债、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后者主要是由央企发行。在此之前,险资投资的银行永续债大多已归类为权益类资产,因此此次新规主要影响的是险资投资非金融企业永续债。若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归于权益类资产,会让这类债券失去潜在险资投资者,这是目前看到的新规较大的影响所在。
中金固收分析,所以,此次新规对于险资投资银行永续债来说,分类并不是新增要求,关键还在于后续执行。“目前看大部分保险机构对于银行永续债都是计入权益管理的。如果要求全部机构严格执行的话,可能会使得银行永续债需求群体边际减少,边际影响幅度可能不大。”另外,
“企业永续债此前没有规定,并且大部分保险机构都是计入固收类资产,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影响相对较大,不排除导致部分AAA电力高速等优质永续利差有所波动。不过在结构性资产荒的大背景下,预计波动幅度和时间都有限,如果调整,可能对于非保险类机构带来配置机会。”中金固收称。
投资风险
宏观经济变化超预期、信用风险持续暴露。
【投资顾问:黎衍军 执业证书编号:S026061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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