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终止上市交易,后果「国债违约」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4日电 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后文简称《转让规则》)的通知指出,达成交易的参与机构,5个工作日内不得与同一对手方就同一只标的债券直接或间接进行反向交易,但通过匿名拍卖达成的情况除外。
图片来源:外汇交易中心官网
《转让规则》明确,本规则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交易中心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为符合到期违约定义的债券添加专属标识。
《转让规则》表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金融机构及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北金所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应通过交易中心报价成交。
转让流程方面,《转让规则》明确,参与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或债券匿名拍卖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参与机构开展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应预先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说明》,内容应包括拟转让债券信息、转让价格、结算安排等要素信息,以及相应背景情况说明和定价说明等。参与机构开展债券匿名拍卖的,应按照《关于开展债券匿名拍卖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第 192 号)执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向北金所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到期违约债转让匿名拍卖意向申报表》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到期违约债转让集中竞价应急委托单》参与交易中心债券匿名拍卖业务,并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办理结算。
《转让规则》指出,参与机构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申请应急交易。交易中心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出具成交单,成交单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根据成交单约定完成清算、结算。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转让规则》还指出,交易中心对其交易系统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即使前述信息、数据可能是因参与机构或其客户的交易行为产生的。交易中心可视需要启动保证金制度,相关安排另行规定。
监测管理方面,《转让规则》明确,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和取消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权限等处分:
(一)随意报价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
(四)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
《转让规则》要求,达成交易的参与机构,5个工作日内不得与同一对手方就同一只标的债券直接或间接进行反向交易(反向交易是指交易对手方之间,就同一债券,一方先买入后卖出,另一方先卖出后买入的行为),但通过匿名拍卖达成的情况除外。如确有需求,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必要性说明。参与机构应当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对手方有关信息,双方另有约定或依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转让规则》还要求,如交易任一方未按照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转让双方对违约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以下违约处理方式执行,非违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交易或终止该笔交易。
(一)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交易的,应指定原结算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新的结算日,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新的结算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若违约方未在新的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补偿金额=交易金额×补偿利率×1/365
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是指在结算日前一工作日隔夜质押式回购收盘加权利率。
(二)非违约方选择终止该笔交易,或违约方未在新的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交易金额×0.02%
(三)若双方采用了保证金交易的,根据相关约定处理。
《转让规则》最后指出,交易中心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服务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