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违反金融秩序罪」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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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金融犯罪特指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有一个专门针对其而设立的犯罪类别: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包括了5大部分,总计24种刑事罪名。今天,针对什么是金融犯罪,以及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可能会涉及的不同罪名,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金融领域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犯罪是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广义上的金融犯罪则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同样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包括我们比较熟悉的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关于金融诈骗罪,因为篇幅问题,我会单独写一篇文章来介绍。)
本文,我们主要来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我国刑法规定下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具体包含5个部分,一共24种罪名。
分别是:
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其中,比较高发的有:
洗钱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
一、金融机构的6种类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金融机构)违反了相关的金融管理法规。
金融管理法规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关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6种分类:
1、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金融监管机构,是指具有实行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受其监管。2、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比如各地的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就不具备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的资格。例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3、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4、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5、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
6、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述的24种罪名,就会涉及对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惩处行为。
——不同的犯罪主体,对应不同的罪名。
比如说,关于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此二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再比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此二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三、总结金融犯罪活动可以说遍布整个金融行业,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有单位。通常涉及数额巨大,并且隐蔽性较高,危害性极大,因此近年来国家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在不断加强。
同时,一些涉众型的金融犯罪近年来尤其高发,比如我们之前文章里经常讲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这类犯罪通常涉及的金额和人员范围非常广大,犯罪分子通过各类虚假宣传,蒙蔽群众,从而造成众多参与者的巨额财产损失。
对此,胖乎会开展更多的有关金融、经济领域的普法专栏,敬请关注。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