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 项目收益债券研究报告论文「债券投资报告怎么写」
一、产生背景
2007年,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动荡。在世界宏观经济下行的不利环境中,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当前金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提到:“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的概念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和融资渠道拓宽。以此宏观经济和政策思路为背景,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中提出,利用项目收益债券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以重庆为试点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金融体制。2013年到2014年上半年,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陆续印发了多个文件,在针对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改善能源结构等方面的项目建设上,提出通过项目收益债券等产品创新的方式进行融资。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提出利用项目收益债券拓宽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到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
从中央的一系列文件中,可以梳理出项目收益债券推出的主要政策目的包括:(1)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推进债券市场发展、稳定金融市场;(2)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具有较强社会效益的项目;(3)结合稳增长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基础设施项目开拓新融资渠道和偿债模式。2014年10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出台以来,因项目收益债券能解决基建项目融资问题且符合政府债务规范化管理的政策目标,而成为除发行地方政府债之外,被倡导的基建项目投融资模式之一。
二、相关政策分析
项目收益票据方面,2014年7月,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监管机构针对项目收益类产品公布的第一个具体的业务指导性文件,明确了依靠项目经营性现金流入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的产品特点。项目收益票据发起人为“城镇建设企业”,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实现风险隔离。募投项目以城镇化建设为主,同时强调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使项目收益票据成为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性政府债务、解决地方债务问题总体方案的一项举措。发行方式和期限方面,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发行期限可涵盖募投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需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资金回流的时间错配。监管要求方面,强调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风险管控更加体系化、规范化。
2015年5月,发改委出台《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针对项目收益债券进行了较为具体、全面的规范。《试点办法》中对项目收益债券的定义与项目收益票据相近,均强调项目导向,要求项目收益作为主要偿债来源。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管理及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主要责任人。《试点办法》中还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试点办法》对募投项目的要求比较严格,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并且重点支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且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包括财政补贴)能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而且限制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因此,《试点办法》对项目收益预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也比较高。
此外,《试点办法》在项目收益债券的风险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增信措施方面,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也可以设置外部担保,应将项目建设、运营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可以抵质押的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债券代理人办理质押手续;其次,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项目收益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置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
2015年8月,发改委出台《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试点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小幅调整。首先,发行人由项目实施主体拓展至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将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发债门槛放低。其次,发行市场不再限制在银行间市场,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再次,对项目的要求有所放松:一方面,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降低项目门槛;另一方面,项目收入覆盖偿债资金的时间由“债券存续期”调整为“项目运营期”,以缓解公益性项目建设与收入周期错配的压力。最后,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办法》中鼓励类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稳增长意图明显。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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