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融资「债券可以质押吗」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从1月29日起实施。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1月29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公告称,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完成了配套改造,并正式上线运行。
据了解,中央结算公司于2006年起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保障业务平稳运行,其中,中债担保品管理系统提供包括成员机构资格管理、质押债券管理、业务处理及应急、查询统计等相关服务功能。
央行去年12月15日公告称,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2005年延续至今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新规的变化,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有三方面: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扩大了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其中,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
在利率方面,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此外,《管理办法》还扩大了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表示,此次央行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能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协助银行适应低超储率的常态,减少银行的超储备付占用;二是增强SLF利率作为利率走廊顶部的作用,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东北证券固定收益部首席分析师李勇表示,这一政策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行平稳资金瞬时压力,便于央行在资金紧张的弦上有充足时间做好调配。
在分析人士看来,上述举措均为流动性管理提供了便利。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在当下的流动性投放模式和层级下,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央行获取资金的能力更弱,在负债中的占比甚至开始出现下降。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金融机构,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空间的上调幅度较大,有助于缓解流动性分层的问题。
对于市场提到的地方债风险问题,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通过债务置换计划,允许地方政府大规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降低了地方政府债务利息负担,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安全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整体看,当前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并不大,发行利率较国债上浮的幅度也不大。因此,地方债纳入质押债券范围的市场风险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