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扬州公积金上限2020」
记者 羌伊然
核心提示
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对我市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了调整。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相比较往年,今年的核定标准有了改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您详细解读。
调整
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上限不超18000元,下限不低于177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扬州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了相应调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
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解读
缴存基数核定标准改变
从按社保月缴存基数核定变为月均工资
去年缴存基数下限为不低于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299元,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可申请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今年,月缴存基数则作了相应调整,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是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的,“所有单位原则上都应按照这个标准核定缴存基数,但考虑到有的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通过审批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
算账
缴存下限比去年降了83.8元
缴存上限比去年增了864元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今年缴存基数下限变成1770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人徐建国表示,扬州去年的缴存基数下限参照的是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今年则统一变化为“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扬州市区的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1770元×5%×2=177元,而去年则为1630元×8%×2=260.8元,今年比去年下降了83.8元。
缴存基数上限,则从去年的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按照新的调整方案,扬州市区的缴存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8000元×12%×2=4320元,而去年则为14400元×12%×2=3456元,今年比去年增加了864元。
影响
按去年新增缴存人数计算
下调基数将为企业一年减负5400万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最高月缴存基数过去是按照市区社会保险基数核定,现在则变为按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减轻了负担。
按2015年新开户的计算,去年扬州市新增缴存人数是76596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缴存人数7497人,企业新增缴存人数是61011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新增缴存人数是8088人。
“按去年企业新增缴存人数61011人计算,降低最低月缴存基数,最多一年将帮企业减负5400万元。”该负责人分析说。
实施
扬州市区7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调整后基数缴存公积金
各单位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缴存比例调整】
最低缴存比例由8%下调为5%
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意见》。新开户缴存企业因效益不佳,获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缓缴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1年。此政策规定从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的通知,凡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今年还特别规定:缴存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人徐建国介绍,由8%调整为5%仅是针对的经济效益不佳的新开户缴存企业。据测算,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若最低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5%后,以去年新增缴存企业人数口径计算,一年将为企业减负4200万元。
另据了解,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