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公积金贷款新规「甘肃省天水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迅速繁荣,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日趋旺盛。近两年来,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早已超过85%的风险警戒线,目前已达96.82%且仍呈上升趋势,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长期高位运行,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剧。为降低流动性资金不足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保障住房公积金刚需供应,体现公积金的普惠性。根据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精神,拟于6月1日起实施《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导和授权管理下,进行资金风险预警管理,根据本办法实施预警发布、启动应对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中,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资金净流量、存款余额等指标的综合分析确定资金运行状态,在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发布预警,并采取既定防范措施。
第四条根据流动性资金情况,当个贷率触及风险等级预警条件,通过实施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系数动态调整等措施,启动流动性风险预警,确定预警等级,即紧缩一级、紧缩二级、紧缩三级、放宽一级、放宽二级。
第五条85%<个贷率≤90%,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紧缩一级预警,具体措施为:
(一)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95;
(二)购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只取一次,行为时间2年内有效。
第六条90<个贷率≤10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时,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启动紧缩二级预警,在执行紧缩一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9;
(二)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等次基础上下调5万元;
(三)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暂停受理公积金月对冲还款签约业务;
(五)办理贷款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需要留存至少12个月应还款额作为止付金额(以贷款时间点月还款额计算);
(六)做好“公转商”贴息贷款和银行授信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七)根据流动性资金情况,贷款轮候发放(首套优先);
(八)购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只取一次,行为时间1年内有效。
第七条个贷率>100%,且资金净流量继续为负数时,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启动紧缩三级预警,在执行紧缩二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8;
(二)暂停已签约的公积金月对冲还款业务和部分提前还款冲还贷业务;
(三)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或融资;
(四)购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只取一次,行为时间1年内有效;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可提取两次。
第八条60%≤个贷率<7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平稳时,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启动放宽一级预警,具体措施为:
(一)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1;
(二)购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各取一次,行为时间3年内有效;
(三)适当采用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保值增值业务。
第九条个贷率<6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平稳时,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启动放宽二级预警,在执行放宽一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2;
(二)增加中长期存款的比例,加大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保值增值业务。
第十条启动风险预警后,应加强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流向,做好数据分析。当个贷率下降/上升至下一/上一预警区间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逐级下调/上调预警级别,直至资金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预警措施。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上级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经预判可能对资金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须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应急措施,并征求市管委会相关意见建议、报备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后,予以实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十二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预警措施启动和取消时,应提前1个月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