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公积金基数「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查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6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移交政府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情况的报告》、《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建议》、《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关于上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建议》、《关于落实三部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报告》、《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6个科,下设2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全年实缴单位987家,实缴职工14.97万人,缴存32.62亿元,同比增长2.72%。当年新开户单位81家, 新开户职工0.77万人,净增单位64家,净增职工-0.07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256.11亿元,缴存余额76.5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6%、-1%。
(二)提取:
全年提取33.4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102.39%,比上年同期增加11.8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79.58亿元,同比增长22.8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7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18万笔15.72亿元,同比增长0.22%、5.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07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2万笔91.44亿元,贷款余额50.05亿元,同比增长10.83%、20.77%、20.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5.4%,比上年同期增加11.85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还贷款本金4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4.168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7.18亿元,余额1.582亿元。
(四)购买国债:
全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2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亿元。
(五)资金存储:
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4.36亿元。其中,活期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14.36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其他:
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67.8%,比上年同期增加6.4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33523.79万元,同比降低4.48%。存款利息收入13021.3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345.7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49.24万元,其他收入7.46万元。
(二)业务支出:
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7072.64万元,同比降低61.89 %。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5716.83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95.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948.84万元,其他支出11.47万元。
(三)增值收益:
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6451.14万元,同比增长59.91%。增值收益率3.41%,比上年同期增加1.4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004.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75.45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21.1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270.7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03.8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526.75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28.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153.04万元,同比增长3.72%。其中,人员经费517.62万元,公用经费201.57万元,专项经费433.8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41.5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8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634.75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1%。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5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892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0.92%,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48%和2.72%。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国有企业占65%,城镇集体企业占18%,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4%。
(二)提取业务: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0.21万笔33.4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5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2.4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8.9%,租赁住房占0.16%,其他占0.0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4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7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2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5.35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0.0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90.66 %,比上年同期减少3.8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1324.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2.84%,90-144(含)㎡占69.95%,144㎡以上占17.21%;新房占81.17%,二手房占18.83%。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8个,贷款额度18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7个16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1个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0个0亿元。建筑面积共271.57万㎡,可解决21179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4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1.7%,比上年同期增加8.5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2015年初,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移交克拉玛依市政府管理,28名石油、石化企业员工转变为政府事业单位身份,独山子分中心人财物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面调整到位。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全面调整到位,员工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更加合理安全,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具体见下表)
2015 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年利率%
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8月26日,央行4次下调公积金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相关通知要求,及时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①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降低对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时间限制,将“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②放宽自然人的担保条件,降低对担保人工作年限的要求,由“工作5年以上”调整为“工作2年以上”。
③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负担,将以往年度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用,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④放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为父母和子女购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⑤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⑦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期限,贷款偿还期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①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针对租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简化提取要件,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可凭自住住房权属证明和上一年度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物业管理费发票金额。
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自住住房。购房时间满15年(含)且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大于5万元,可提取一次产权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 29 日
图文编辑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