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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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话楼市
虽然这只是个通知,但是还是给大家编辑一下,因为在第三条里有一些咱们需要了解的信息。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归集业务受理点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完整(如有误,请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归集业务受理点修改),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归集业务受理点修改)。
三、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2015年度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16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5468元/月(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868元,月平均工资为5156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五、职工缴存额及单位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非行政事业单位须在2016年7月20日前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后的《汇缴清册》(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到相应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核基数。
七、应于每年7月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在2016年7月20日前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后的《汇缴清册》(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2016年6月份职工工资表一份到相应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核基数。
八、各归集业务受理点要认真审核《汇缴清册》,核对汇缴单位及个人信息,并做好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录入工作。
注:1、各缴存单位可在审核基数前自行到相应归集业务受理点拷贝本单位账户明细及基数调整电子模板;2、《汇缴清册》、《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可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xng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