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贷款政策有调整嘛「2021昭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48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心对2003年以来的归集、提取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清查,经市管委会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将调整部分提取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购房提取时限规定。将购、建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有效时限由原来的购、建房行为发生5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规范职工购、建房提取业务程序。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论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只要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该套房屋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三、严格控制疾病提取的有效范围。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昭房金通〔2017〕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心〔2017〕4号”)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
调整为: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同时将中心〔2017〕4号文件中涉及“疾病”字样,均修改为“重大疾病”。
四、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由原来的30000元调整为20000元。租房付款依据低于20000元的,按付款依据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付款依据超过20000元的,最高提取额为20000元。
五、规范租房提取应提交的资料要件。将中心〔2017〕4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交: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的规定。
调整为: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规范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将中心〔2017〕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金额。
调整为:缴存职工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后仍不能付清房款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帮助支付剩余房款,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购、建或大修、翻建)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直系亲属范围仅限于: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七、规范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缴存人在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昭通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书》的,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已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几年未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几年的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八、此前中心下发的有关提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地方,以本通知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为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九、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中心将适时组织进行执行效果研判,需做出相应调整的,另行通知。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4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半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缴存时限由连续缴存3个月(含3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二、严禁向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套房的认定标准: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前,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含非配偶的共同申请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已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行为的时效性限制。
将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昭房金通[2016]14号)第七款规定:“取消购房合同5年的限制。即购房合同不受时间限制,能提供购房合同的,均可申请贷款。该合同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该套房屋的住房贷款”。
调整为:“购、建自住房(含大修、翻建等)行为发生时间在3年以内的,方可申请贷款。即借款申请人提供3年内(含3年)的购、建自住房(含大修、翻建等)资料,且该套房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同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取消《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昭房金通〔2016〕14号)第六款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未与中心开展期房合作的自住房(期房),能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可正常办理贷款业务,贷款资金经借款人申请可划给借款人本人,由借款人自行缴交购房款。各分中心在办理该类期房贷款业务时,必须建立单独期房贷款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对涉及该类贷款的楼盘进行建设进度和办证期限的跟踪管理,并主动协调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确保及时将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完善”。
五、调整《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昭房金通〔2016〕14号)第十款:放宽免除、置换贷款担保责任人的条件。
(一)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保证。
1.置换共同申请人和保证人的。置换后的保证金额应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的50%,不足50%的,置换金额应不低于1:1的比例。
调整为:置换共同申请人(非配偶)和保证人的。置换后的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的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进行置换。
2.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的,经分中心批准,可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责任,但应完善相应的共同还款承诺。
调整为: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的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责任。
(二)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保证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的,可逐个或全部免除保证人责任。共同申请人原则上不予免除。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的,按本条第(一)项第2款办理。
调整为: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保证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免除和置换保证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保证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保证人,需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方可置换。2、免除和置换共同申请人(非配偶)。房产抵押值加上借款人公积金保证金额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共同申请人(非配偶),需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
(三)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共同申请人不能免除。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的,置换共同申请人,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调整为: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且申请人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的,可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责任;若借款人收入还贷比在60%以上的,只能置换共同申请人(非配偶),置换时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的,不能置换和免除。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需变更配偶状态为正常的,符合免除共同申请人责任,按本条第(一)项第2款办理;否则,按本条第(一)项第1款办理。需提供的资料为: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置换后共同申请人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调整为:共同申请人为配偶的,不能置换和免除。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借款人提出申请置换或免除原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调整规定办理。
增加借款人(仅限于夫妻双方)置换条款。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原配偶一方全部承担,可进行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原配偶的最长贷款年限应满足当前剩余贷款期限需要;二是变更后的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贷比应不超过60%;三是变更后抵押(保证)足值。
七、贷款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购房者本人、配偶及子女。
八、借款人家庭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贷款额度与其家庭公积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能超过总房价。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及新修订的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