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的通知函「公积金2021年7月1日调整新规」
时间:2022-10-03 10:02:10 • 来源:乌兰察布新闻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从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进行调整。
归集业务
1、缴存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和职工信息变更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有误的,在办理基数变更业务后30日内允许调整一次;
3、缴存单位在中心设立账户时须同时设立职工个人账户;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允许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业务
1、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全部缴齐的,办理退休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退休证明;
2、2016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以外住房贷款的职工,再次办理提取业务偿还该笔贷款时,只需提供新的还款流水和有效身份证件,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
3、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需要提供结婚证明:
⑴所提供的材料能证明夫妻关系的;
⑵中心信息系统中已记录夫妻关系的。
贷款业务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中不再需要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
2、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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