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房的昆明人注意 公积金贷款又有新调整 这些情况将不受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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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对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作适当调整
具体如下↓
1、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不再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
2、二手房抵押物的价值认定依据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价款(不含装修价款)、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两者中低者进行确认;
3、有以下情况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1)购房合同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子女(子女未婚)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4、上述事宜自2018年6月19日起执行。
此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告》,具体如下:
一、支持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昆明市(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新参加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港澳台同胞,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港澳台同胞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额
港澳台同胞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港澳台同胞本人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其他缴存相关规定参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17〕213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昆购买自住住房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相关政策,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业务办理。港澳台同胞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及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转移接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三)港澳台同胞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网(ID:yunnancn)综合自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编辑: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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