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
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仍按20%执行,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包括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时,按以下规定计算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1.未婚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按本人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
2.已婚缴存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按夫妻双方婚前、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其中婚前贷款每笔各计1次,婚后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每笔计算1次。
3.离异、丧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贷款次数按本人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包括离婚后已解除本人还款义务的贷款)。
4.原改善住房条件(装修)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同时应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3万元测算。
三、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已登记备案),并且在2021年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可按本通知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三条,解读如下:
一、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仍按20%执行,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制定背景:为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国务院相关部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多地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中指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上浮10%”为审计发现问题,要求限期纠正。
相关解释:
1.按本条规定,缴存职工如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达到30%以上,即购房人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贷款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总价的70%。
2.本条明确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0%。
3.本条明确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原办理的改善住房条件(装修)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同时应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3万元测算。
制定背景: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627-2017)明确“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根据这一规定,为合理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本省9个地区中有7个地区规定缴存职工在购房时不能“又提又贷”(即: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
相关解释:
1. 按本条规定,六盘水市允许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申请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一规定在全省最为宽松。本条规定调整后,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本市按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规定公布的最高限额(市公积金中心将于每月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当前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48万元);
(2)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当前为:首套住房80%,第二套住房70%);
(3)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和新参加工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通知》明确“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测算”,即申请人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最低可办理贷款30万元。本条是一项保障性措施,为防止缴存职工故意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至3万元以下,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可照此规定测算贷款额度。
(4)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还需要按照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贷款额度,当前本市的具体规定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测算,缴存职工每月还款额与家庭其他负债每月应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家庭其他负债,是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款等负债)
三、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已登记备案),并且在2021年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可按本通知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解释:
1.为确保本《通知》印发前已购房职工不受影响,本条明确第一、二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在2021年10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并且在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的,可按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即:(1)贷款额度仍按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倍核定;(2)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仍执行20%,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2021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无论其购房合同是否在2021年10月1日前登记备案,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