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公积金啦 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将受到严惩
9月5日下午,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两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进行详细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公积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就业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有单位的由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本人办理。
据了解,愿意自主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可在即日起办理开户,在办理时要携带好相关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黄山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1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单位或个人申报,但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月缴存基数(本年度为13785元),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月缴存基数(本年度为2620元)。由单位缴存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为5%~12%;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的,缴存比例为10%~24%。
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可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和缴存基数等计算,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50万元,单方40万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
重大疾病、生活特困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患重大疾病,生活特困等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并销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将受到严惩
同时,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工作,我市还在省内率先制定出台了《黄山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针对缴存失信行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我市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依规对这些失信行为实行惩戒管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约束和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相关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等业务办理。
对存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暂行办法》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包括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记录、失信公示、责令退款、取消提取资格、取消贷款资格、停止合作业务、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等处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详情可登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点击阅读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