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商资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唯一合法受托机构」
时间:2023-01-31 18:07:32 •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据了解,共有50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浙商证券、中原证券、东北证券等9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
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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