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起步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推动起步区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作用,近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是政府拉动投资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国务院批复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到,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起步区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其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上市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济南起步区使用的专项债券,均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由济南市拨付起步区使用,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暂行办法》适用于济南起步区专项债券项目入库申报、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及监督管理。
《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加快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的意见》提到,建立支撑有力的要素保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起步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起步区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助力起步区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
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额度申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行业部门按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策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增债券额度分配、项目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额度需求进行审核。
债券发行方面,财政部门在省、市政府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在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实际需求、手续完备程度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已发债项目的集中保障程度,提出起步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资金使用上,财政部门应当在债券发行30日内,将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支付到期政府债券利息。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或奖励。严禁用于对外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严禁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虚增财政收入。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债券除发行时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均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每半年付息(10年期以下债券为每年付息)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债券还本付息。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申请专项债券前,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申请专项债券额度的前置条件以及债券发行的必要条件。
其中,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债券资金配置使用效益,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管委会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债券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专项债券安排挂钩。(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飞跃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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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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