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估值和市值法估值的区别「银行理财中被 封杀 的成本法估值是什么 和市值法估值有何不同 」
8月26日,资本邦了解到,银保监会大行部近日对六家大行定点发文,规定其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不得用成本法估值。
具体而言,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进行了两项重要安排:一是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二是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业内人士表示,在理财产品改造上,小银行主要是跟随大型银行而动,监管对大行做出规定,基本也意味着整个银行理财在估值方法上必须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
成本法估值是什么?
按照部署,六家国有大行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将不再允许用摊余成本法和成本法估值了。
成本法又分为买入成本法和摊余成本法,一般指买入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就是以债券的买入价格加上债券的应计利息来进行估值。但这种情况并没有考虑债券存在的溢折价情况,过于简单粗暴,在溢价时高估债券价值,折价时则低估债券价值。
摊余成本法就是在债券买入价和应计利息的基础上又考虑了每日摊销的溢折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它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同时通过登记簿来记录市价变动情况,不需要调整账面净值,相对来说既公允又便捷。
市值法估值是什么?
与成本法估值不同,市值法估值同时考虑了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估值损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对于某些资产或负债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市值法就是指直接引用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这种计量方式具有普遍性、实时性、客观性等特点。例如,二级市场股票和债券主要以估值日当天收盘价作为估值。
举例而言,某货币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100元的价格买了1年期利率为3%的债券,这只货基便把这3%的收益平摊到每一天,也就是3%/365天,再乘以买入的金额,因此,这笔投资收益每天都是固定的。某只采用市值法估值的债券基金同样买入了1年期利率为3%的债券,在进行基金估值时,该债基首先会将票息收益3%计提到每日收益中,即3%/365天;同时根据第三方估值,加上或者减去债券买入价格和当日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
净值化转型是大势所趋
2017年开始,监管层下发了数个文件,一方面要求货币基金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老产品可以沿用,但新发货基必须采用市值法,目前市场上已有市值法估值的货币基金发行。另一方面,在鼓励基金使用市值法估值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而目前满足的条件仅有定期开放债券基金这一类产品。
此次监管要求大行理财产品9月1日后所配资产不得采用成本法估值(未上市股权除外),将推进理财产品优先使用市值法估值,有利于加快理财转型进程,以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
监管希望看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达到真正的净值化,少一些前段时间被开罚单的“伪”净值产品,在运作逻辑上更加贴合公募基金。而各家行对此也有充分认知,所以今年以来,老产品的压降和整改确实是在提速。截至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20.39万亿元,占比近八成,同比提高了23.90个百分点。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投资者教育加强、理财产品整改的速度加快,市值法将会更多的应用,摊余成本法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源自资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