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范指引规则「科创板可转债发行条件」
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对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有效配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指引》)。该指引的推出,标志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正式面世,也是上交所债券市场进一步发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的又一有力举措。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始终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债券市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国家战略推动产品创新。自2017年起,上交所积极开展双创债试点,并于2021年引导优质企业在双创债框架下发行了科创用途公司债券,多只募集资金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创领域的债券成功发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上交所此次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特定品种,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对后续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等业务行为作出规范。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主体为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领域而发行的公司债券。《科创债指引》主要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发债主体范围,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涵盖了从孵化类“播种”、到中小科创类以及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
二是明确支持方式,继续发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灵活的优势,可通过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运营及权益出资等多种方式投向科创领域,支持核心科创企业融资反哺产业链上下游,并允许用于置换前期投资;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及核查规范,对于不同类型主体及不同募集资金用途,分别提出详细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并对持续信息披露作出具体安排;
四是明确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对优质、成熟科创发行人给予统一申报、提前申报等优化安排,鼓励发行人创新发行条款和募集资金用途,放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特有职能企业等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财报期限等。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引导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尤其是优质民营企业等我国创新发展主力军发债融资,推动债券直接融资在助力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同时,通过对产业类主体转型升级融资的大力支持,进一步促进上交所债券市场提质、扩面,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