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没有还款期 可计入权益吗「永续债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河北资本研究会研究小组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权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发行公司有赎回的选择权,并有权决定是否递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我国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券种,类型涵盖了证券公司次级债、企业债、私募债、一般公司债、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几类上。其中又以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和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债券”居多。
对于发行人而言:
永续债没有明确到期时间,可自主决定延迟付息而不算违约,发行方没有还本义务,从这一层面来看,具有较强的股性,可计入权益,从而补充资本金,减少负债,降低发行方的资产负债率。
我国永续债已经走过7年历程
2014年相关部门已经在永续债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预示着永续债发行将再无明确制度障碍,永续债或将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刷新
自2013年11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企业债、2013年12月国电电力(600795,股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永续中票、2014年9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定向工具、2015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永续次级债券、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公司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已发行上市永续债共774只,发行规模合计11,834.08亿元,目前均在存续期内,尚未有永续债到期赎回。国内永续债发行主体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民营企业及公众企业等积极参。国内永续债发行主体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等公共事业、房地产开发等。行业银行也是发行主要主体,2020年前10月,银行系发行永续债达5000亿。
在目前国内的监管框架和发行制度下,国内已发行的永续债债券类型主要有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定向融资工具、可续期公司债、永续中票和永续次级债。
政策明确永续债券可计入资本
按照海外成熟市场经验,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可实现以债代股,其募集资金可有条件计入资本;而对于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可有条件计入权益,降低杠杆率。
永续债也被视为“债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续债券可以计入发行主体的权益资本,而不用记为负债,与普通股相比既增加公司权益资本,又不会稀释老股东的权益,同时还不会提高发行人账面资产负债率,使其具备股债混合属性。由此来看,永续债实质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2014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可续期债券会计处理,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入权益,否则计入负债。2017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
“现在一般还是以固定利率计息,可能在处理起来比较便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经济周期和市场波动的情况下,部分浮动利率产品更有利于企业改善财务结构;另外包括含权的产品设计,加入了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发行赎回权,调整票面利率的选择权,投资人回售权,还有定向转让权等。”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内某大型企业财务总监说。
永续债属于长期资金
永续债券一般具有期限长、附加发行人赎回权、高票息率、利率调整机制和股债混合属性等特点。
永续债券最大的特点为期限长,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但实际上永续债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还可以设置非常长的赎回期限,发行人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债券的权利或者选择债券续期权,大多数发行人都设置3年、5年、10年的赎回期或续期选择权等,比如“5 N”,代表债券存续每满5年发行人拥有一次赎回权或续期选择权,若发行人选择赎回,则债券到期,赎回价一般按照面值,还有的发行人规定了最后赎回日,有些发行人在第一个赎回点就把永续债券全部赎回,这样导致永续债券的实际存续期并不是永久性的。若发行人不赎回,由于发行人拥有选择权,因此可以规避偿还本金的义务,此时将永续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视作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