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杠杆」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欧阳剑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6月1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并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
(小标题)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
(图片说明)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要求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新规出台后,预计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下降至货基水平。”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
(小标题)过渡期至2022年底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资管新规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3月末,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其中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比近30%。
明明表示,通过选取若干不同发行人性质的理财产品作为样本,观察其最新披露的2021年一季度末前十大资产投资明细发现,理财子公司期限不合规的资产较少,但由于其可能倾向于采取资质下沉策略以增厚收益,配置了较多AA 以下的债券,属于禁止投资的对象;而全国性银行在投资上比较看重风险控制,没有配置较低评级的资产,仅部分债券剩余期限超过1年,后期整改压力不大;城/农商行的问题相对严重,期限和评级不合规的资产都不是少数。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