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规定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区分具体用途:
一、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扣除。
三、是否属于有关合理的支出。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