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债券市场的真正老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在中国的金融业行业协会,大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监管机构的补充和行业自律组织,比如两会下面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这类协会基本上以信息披露和培训年检为主,权力范围较小;
另外一种,就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成立,本身作为监管机构的延伸,具有一定行政权力,比如在整个资管行业举足轻重的基金业协会,债券市场上的主角—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诞生:
1997年,为抑制交易所的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全面退出交易所市场。在此基础上成立银行间债券市场,考虑到债券的大宗交易属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银行间债券市场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主要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做法,改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众所周知,股票市场由证监会一家独大,而债券市场一直存在多龙治水的格局。其中,财政部主导国债发行,证监会主导上市公司债,发改委主导企业债,而本来应该在债券发行市场呼风唤雨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早期竟然只能在牌桌上和其他部委博弈。
人民银行决定挽回被动局面,但是从其他部委里回收审批权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人民银行既要发明新的债券品类,就要在发行方式上做出一些文章。
原因在于1989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但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决定再次启动短期融资券发行,放开了发行主体限制,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并且市场化发行,利率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短融受到了市场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欢迎,引起了发改委的不满。于是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意思就是你一天又再搞什么幺蛾子,你这一系列的骚操作,能不能把控得住,函件内容是这样的: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批需要在国务院备案。
同时,其他监管机构对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直接插手管理债券市场颇有微词。
2007年,人民银行决定在自己和债券市场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区,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实行会员制,自律管理。
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央行明确,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PPN问世。
PPN的诞生更像是一个文字游戏,《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PPN)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对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这块自留地,央行可是在意得很,银行间市场前台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基础上建立的,对于这一机构,央行牢牢把握,无可撼动,但是在后台,央行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是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结算机构,只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一家,中债公司是由财政部全资控股,业务方面由人民银行管理,但是最重要的人事任免权却在银监会。
对于这一点,人民银行心里可不太舒服了,于是银行间协会在人民银行的牵头下,成立了另外一家清算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上清所成立以后,银行间市场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和企业债托管在中债外,其他大部分品种均托管在上清所。
2009年9月21日,中债增信公司成立。该公司接受人民银行监管,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联合6家银行间市场成员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60亿元,主要大股东为中化、国网、中石油、北京国资和首钢,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持股比例为1%,尽管占股微薄,但从公司筹备,到实际运营,交易商协会都是主导者。
所以,债券市场的真正大哥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未来的中国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