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问题「购买信托需要注意五点」
信托小白注意!不要买,这类信托不是你认为的信托
有一类信托项目,打款账号是信托公司账号,签署的也是信托合同,同样是资金信托,同样是集合信托,为什么不建议你买呢?看下文:
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有关信托培训的教材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定义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 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
事务信托作为一种被动管理型的资金信托,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中应运而生,信托公司不断地在各种事务信托业务中探索创新,实现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衷,所谓被动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总有一些钻空子的人把被动管理当成主动管理卖给投资者,或者包装成基金、资管等理财产品卖给客户,宣称是投某某信托项目“信托公司保刚兑”。 如果你买的基金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但是宣传着是投信托的,一定要注意了,很可能是这种单一信托过通道,这类产品你就要小心了,因为你要承担下面风险:
信托公司无兑付职责:
被动管理型信托,管理人依照委托人指令发放贷款,无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无需对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无义务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更无义务保证全部收回信托贷款(某信托公司)。
被动管理型信托的特征:
信托公司只赚通道费:
信托之本质在于实现特定财产的管理,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能力。因此,被动管理型信托并不是随信托制度的产生开始出现的,而是在特定市场和监管环境下产生的新型信托业务类型。其最典型的业务模式即通道类信托业务,最早是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行负责资金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行资金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通常也被称作是“通道费”。
我买的是集合信托就一定是主动管理吗?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调整资金信托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法规文件。目前的分类对于事务信托的资金信托属性,并不涉及单一或者集合的问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一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即使是集合信托也可能属于事务信托,具体看合同条款。
被动管理型信托的特征:
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重大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4、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传统信托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基本依赖于受托人自行完成受托义务的设计而实现,受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而在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产品创设运营过程中角色被严重弱化,沦为单纯的“通道”,背离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该类业务并非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且绝大多数是为了规避监管政策的规定,所以不建议你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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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理财”的本质。该类业务并非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且绝大多数是为了规避监管政策的规定,所以不建议你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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