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最新政策解读书「外商投资新趋势」
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日前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稿,于2014年11月4日正式公布,并于近日结束了公众意见征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的重要政策依据,自1995年开始发布,平均三年修订一次,这次是第六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大项。可以说,这次修订是历次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一组数字可窥一斑。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35条,主要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造纸、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名优白酒、支线铁路、地铁、土地成片开发等领域的外资限制。进一步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在放开外资股比限制方面,“合作”、“合资”条目数从43条减少到11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也从44条减少到32条。此次征求意见稿似乎未采用外商呼吁很高的负面清单形式,但由于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极为相似,其一旦通过,开放力度应该是目前来说最高的。本文选取其中部分值得关注,可能被调整的外商准入政策,简要分析如下:
房地产:
此次修订几乎把过去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类条款全部删除,取消的外资限制项目包括土地成片开发。并且明确外商投资者可以进行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汽车行业:
新修订稿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归入鼓励外商投资行列,但此前一直呼声很高的汽车领域整车合资企业股比限制仍未放开(规定中方股比不低于50%),但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制造业:
制造业限制性条目被大幅删减,包括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除外,属于禁止类)、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在内的限制性条件几乎被完全删除。
医药医疗行业:2011年《投资目录》中限制类列明的产能过剩的药品生产(如多种维生素、钙剂)、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等被删。但是政府对于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还是比较保守的,在2011年曾被除去限制的医疗机构又再次被规定只能以合作模式进行投资。经历了允许港澳台外资独资医院、(上海)自贸区外资独资医院后,对外资投资医院的政策又退回到紧缩时代。
金融业:
金融业中删除了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限制。另在银行投资中,增加了限制,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资类的限制也进行了修正,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
教育业:
对于教育业,则是此次指导目录修改少有的增加限制。除了完全禁止外资进入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领域,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教育机构、育幼教育都只能局限于“限于合作,中方主导”的模式。
服务业:
会计和审计被分入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今后,审计师们将能以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单独提供审计和会计服务。而中国法律咨询这一类别由限制类转为完全禁止类。
对于此次修订稿的意见征询,外商也对此次的开放政策有着自己的看法。中国欧盟商会表示虽然肯定中国政府在外资准入上所做出的努力,但认为此次修改并未达到完全预期,只是“前进了一小步”。当然,也有外商表示非常期待看到一些新领域的开放,但更加期待看到此征询意见稿通过之后,政府的有效执行。另,同月,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下放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中央简政放权,相信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
总体而言,根据此意见征询稿,政府主要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在研发环节投资;而一些文物拍卖、新闻出版等比较敏感的领域则划为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反映出国家重点推进制造业对外开放,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以开放促改革,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趋势。而对于一些社会上争议较大的投资项目,例如转基因,征询意见稿将“转基因生物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只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此征询稿一旦通过,将为外商投资带来无限可能。
来源:瑛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