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提取公积金新规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关于缴存基数上线和缴存比例的问题,解答了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以及介绍了网上业务的问题;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中,围绕提取政策,明确了关于异地购房提取、还贷提取、加装电梯提取、租房提取等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重点阐释了哪些情形不予以通过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规定,涉及了家庭人均面积、贷款次数、房产情况、个人信用问题等。
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新增了“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据悉,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另外,《细则》第二十六条谈到了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职工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重点支持购买首套房,增加省市互联还贷业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据介绍,该政策意在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细则》还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内容,将还贷提取分成了委托还贷、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三大类,对所需材料进行了精简,偿还异地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取消相关购房材料。
《细则》还明确了线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渠道。新版“南京公积金”APP的线上业务涵盖了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购房提取、外地户口离职销户提取、还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以及逐月还贷协议签订等功能,同时与“我的南京”APP对接,实现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不见面审批”办理全覆盖。
这些情形不予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例如《细则》第五条表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第八款,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例如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不予贷款;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予贷款;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不予贷款等等。
来源: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仲敏
编辑: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