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推出“组合贷”!细则来了「长春啥时候支持组合贷款」
9月16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随后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政策解读》,自2021年9月16日-2022年6月30日,长春在城区(含公主岭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
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
长住金管字〔2021〕7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解决长春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房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经研究决定: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仅限2人共同还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具体操作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政策解读
为缓解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压力,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开办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首先在建设银行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只受理新建商品房的组合贷款申请。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组合贷款业务开办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组合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组成,贷款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时调整,当前长春市组合贷款购房面积144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房面积144平以上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本息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商业银行贷款每月应还本息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执行。
期限:组合贷款的期限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5年,即男65女60;为保证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物抵押期限一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分别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为方便缴存职工,组合贷款申请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并转受委托银行审核。
受理: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受理。按照公积金贷款条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部分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审批:由受委托银行初审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后,将公积金贷款初审意见提交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面谈、签约: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签订委托扣划公积金还款协议。
抵押办理:受委托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抵押登记,登记证书中“担保债权的数额”为组合贷款总额。
贷款发放:受委托银行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核验通过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借款合同起止日期一致,并在抵押登记完成后放款,发放日期也应一致,若不一致,发放日期不得跨月。
(五)抵押规定
抵押物及抵押价值核定:组合贷款应当以借款人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受委托银行以房屋交易总价核定抵押物价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抵押物处置。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注销。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可依据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六)还款
还款方式:组合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为方便扣款,借款人应当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规定: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按受委托银行规定执行。
公积金账户资金使用:为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父母、子女)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仅限2人共同还款。
家庭组合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2人须同时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同现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