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积金政策「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关于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内容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关于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3.关于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
限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731.00元,即最高月缴存额为5,454.0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700.00元,即最低月缴存额为170.00元。
缴存基数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达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2731元的,月缴存额直接取整,不能进位。
办理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www.qhgjj.com),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
若缴存单位尚未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备案手续,请先到“下载中心”下载填写《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我中心备案后,进行基数调整。
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职工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接收到我中心推送的相关信息,请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务必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经办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二)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按月足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切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各单位账户中如有封存人员的,请务必按规定时间及时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并户手续或通知封存人员办理销户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20年7月15日
来源: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