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重要通知公告「德州住房公积金2020新政策」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缓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德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
(四)缓缴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的补缴方案补缴。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一)申请范围及材料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及审批
自愿缴存者提出缓缴申请的,应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账户封存申请表》(详见文末附件),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恢复缴存,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账户启封申请表》,办理启封手续。未办理启封手续的,2020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三、降低缴存比例
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二)申请时间及期限
职工可在受疫情影响期间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三)申请流程
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月提取额: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四)提取审批
1.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200元,受疫情影响期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经审核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视为已经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职工个人收入按断缴前6个月计算。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是指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因疫情隔离或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以人社部门发放一线人员疫情加班费、津补贴的单位范围为准。
2.申请流程。办理逾期行为核销,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开具证明。
(二)审核
逾期贷款事项处理由管理部受理并审核,信贷科统一办理。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
附件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缓降缴存比例申请表.doc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账户启封申请表.doc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账户封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