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昭通住房公积金新政」
问
网友:
您好!我是一名参加工作十余年的一名普通职工,想反应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情况。
在2019年6月4日实施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但是在此细则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二套房,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的不受理贷款。”
这两条政策将会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比如说,我于2010年10月份通过商贷购买了首套商品房,2011年5月份我在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后,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此套商品房的住房贷款,并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偿还了2010年10月份的购买的商品房商业贷款。由此可见,实际上我名下只有一套房。但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住房贷款为2次。根据《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住房套数认定,即认定为我名下有2套房,即不能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在2018年12月25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上明确规定:第三套房的认定标准: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前,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含非配偶的共同申请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由此可见,在制定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时候,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也发现了此政策的不合理性。所以作为一名需要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普通职工,想恳请相关部门进行再次调研。制定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能否通过住房公积金系统或贷款系统,查验购房人之前的房贷地址是否相同,来确定其是购房第几套房。而不是简单的通过房贷次数来判定购房人已经购买了几套房。
二是能否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大数据确定购房人的房产信息和之前是否存在房屋交易,通过以上信息进一步确定购房是第几套房。
答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市长的留言收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问题客观存在,由于全市房产信息登记系统未实现联网,一定程度上存在与缴存职工实际住房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市中心已于2020年4月初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实际已拟定了进一步完善二套房认定的相关规定,近期将按程序送审下发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能否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大数据确定购房人的房产信息和之前是否存在房屋交易,通过以上信息进一步确定购房是第几套房”建议,由于目前全市房产信息登记系统还未实现联网查询,暂不能通过系统进行查询,市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房管、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的对接,待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联网查询后,市中心将及时对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大数据信息分析平台,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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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昭通日报 微信(ID:hdwk2158200) 丨地方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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